ICC:“(全世界)期待的法律程序”
成员国将予以逮捕并移交海牙总部
力量逻辑下的国际社会 结果可预见
国际刑事法院(ICC)首席检察官卡림·汗已向法院申请,对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以及巴勒斯坦武装派别哈马斯最高领导人亚希亚·辛瓦尔签发逮捕令。
汗检察官当地时间20日在国际刑事法院官网发表声明称,已对辛瓦尔等哈马斯领导层,以及内塔尼亚胡总理和以色列国防部长约阿夫·加兰特等人申请签发逮捕令。
汗检察官当天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采访时就申请逮捕令的正当性进行说明,他表示,“这不是猎巫行动,也不是情绪化的反应,而是作为国际检察机关和独立法庭,(世界)对我们所期待的法律程序”。
国际刑事法院(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世界上首个为惩处对国际社会构成威胁的种族灭绝罪(Crime of Genocide)、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个人而设立的常设国际法庭。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因此在法语中写作CPI(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正式缩写为ICC-CPI,但一般惯用简称ICC。
国际刑事法院容易与作为联合国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ICJ)混淆,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独立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设立并开始运作。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驱动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根本依据。
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依照该规约进行合作。国际刑事法院在以下情形行使管辖权:犯罪发生国或犯罪人所属国等缔约国提起诉讼,或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案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抑或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包括韩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已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为成员国,另有40多个国家虽已签署加入,但据悉尚未获得本国议会对该规约的批准。尤其是美国、中国、俄罗斯等所谓“强权国家”以及大多数阿拉伯国家既未加入也未批准相关协定,因此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能否在实际中行使包括执行逮捕令在内的司法权,一直存在质疑。
国际刑事法院分为负责调查和侦查犯罪行为的检察部门,负责审理检察部门起诉案件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审判部门,以及秘书处。审判部门下设预审分庭(Pre-Trial Division)、一审分庭(Trial Division)和上诉分庭(Appeals Division),实际审判以两审制进行,由任期9年的18名法官组成。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申请签发逮捕令一事,以色列政府以及其盟友美国的Joe Biden政府都作出强烈反弹,认为这一举措“荒谬”。美国众议院共和党人则更进一步,正在考虑就针对国际刑事法院领导层的制裁法案进行表决。
然而,汗检察官强调,此次申请签发逮捕令是“为了构建在法庭上不会被稀释的坚实证据”。他同时将内塔尼亚胡总理等人的嫌疑归纳为:“拒绝人道主义救援物资、在冲突局势中有意将平民作为攻击目标,从而通过战争制造饥饿与灭绝”。
针对内塔尼亚胡总理等人的反弹,汗检察官反驳称:“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表示“(以色列)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部门接受汗检察官的逮捕令申请,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本身没有警察力量,实际执行逮捕令的任务将委托给成员国,由有义务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成员国负责实施逮捕。根据《罗马规约》,成员国有义务在本国管辖范围内逮捕相关人员并移交海牙总部。如未履行义务,成员国可能被移交至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管理监督机构的成员国大会(ASP)。
并非成员国的以色列会否逮捕本国总理并将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总部?无论是申请逮捕令的国际刑事法院,还是身处以实力为规则的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心中大多已有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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