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知负有保护监管义务却疏于履行”
有中学生在洗手间内对一名小学生女童进行非法拍摄,法院判决实施犯罪的学生父母须向受害者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日,韩联社报道称,水原地方法院民事第8单独合议部法官 Kim Dongseok 在受害人 A某(当时13岁)及其亲权人对被告 B某(当时14岁)及其父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此前,A某一方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心理治疗咨询费用等名义,对 B某一方提起了总额约30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B某于2022年10月20日20时,在水原市灵通区一栋建筑内的女洗手间里,使用手机从隔间隔板上方拍摄正在如厕的 A某。当时,侦查机关以违反《有关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等嫌疑,对 B某作出了少年保护处分。
法院认为,B某具有认识到自己所实施行为责任的智能,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指出,B某的父母负有通过一般性、日常性的指导和劝告等方式,监督并保护子女,使其不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拍摄可能引发性羞耻感的照片的义务,但其怠于履行该义务,因此认定其与 B某一并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B某一方应向原告 A某支付1040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治疗费用,并向 A某的亲权人支付100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第750条(不法行为的内容)和第755条(责任无能力者的监督人责任),可以向作为未成年人监督人的监护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但前提是必须证明,未成年人造成损害与监督人违反监督义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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