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给保险公司的Homeplus提起诉讼

就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所致损害能否获得赔偿,大法院作出判决称,消费者必须就企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事实进行具体、个别的举证。


大法院民事第2部(主审大法官 Shin Sukhui)于本月17日,在283名消费者包括A某起诉Homeplus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部分判决原告胜诉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


Home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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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plus通过受托公司,将家庭会员卡会员中在入会过程中未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顾客个人信息出售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析客户信息,筛除其中不希望接听保险产品说明电话的客户等,即进行所谓的“过滤作业”,并仅就经过该程序后剩余客户的个人信息向Homeplus支付价款。


然而,经过过滤作业后剩余客户不多,盈利性不高,Homeplus遂以保险公司已完成筛选作业的客户为对象,取得其对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同意。为此,未同意提供信息的客户名单也被提供给了保险公司。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如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致使信息主体遭受损害,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损害赔偿。一审部分认定了Homeplus的赔偿责任。


但二审认为,个人信息被提供这一事实应由消费者举证。因此,对未能证明该事实的消费者,Homeplus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大法院也将这一二审判断原封不动地予以确定。合议庭表示:“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这一事实本身,应由信息主体主张并举证。”


同日,大法院民事第2部(主审大法官 Kim Sanghwan)在另一件争点相同的Homeplus案件中也作出了相同结论。


另一方面,Homeplus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8月被最终判处罚金7500万韩元。



《法律新闻》记者 Han Suhyeon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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