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6旅团长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保质期已过,无财产价值”

一名因将一桶已过保质期、单价3000韩元的军用辣椒酱送给熟人而受处分的海军陆战队中校,在针对旅团长提起的撤销申诫处分诉讼中胜诉。


15日,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1庭(金成洙首席法官)表示,在海军陆战队A中校针对第6旅团长提起的撤销申诫处分诉讼中,作出了原告胜诉判决。

辣椒酱资料图片。韩国观光公社供图

辣椒酱资料图片。韩国观光公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2022年8月,A中校在西海最北端白翎岛海军陆战队担任大队长时,发现了两箱临近保质期的军用辣椒酱。这些辣椒酱平时在用餐时会分发给官兵拌饭或蘸着菜吃。


A中校指示负责补给的士官:“在保质期到期前,把辣椒酱拿到配餐台上,让官兵们能吃掉。”


大约半个月后,有7桶辣椒酱被放在部队食堂的配餐台上,但在得知已过保质期后,他指示主任军士长将其全部废弃。不过他又表示:“还没开盖的辣椒酱扔掉太可惜,我自己吃。”于是将两桶每桶重1.5公斤的辣椒酱拿回自己的宿舍。


由于辣椒酱的量太多,A中校一人难以全部吃完,便把其中一桶送给了平时认识的一家餐馆老板。


此后,第6旅团长得知A中校将两桶军用辣椒酱带出部队,依据军人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于去年4月对A中校作出申诫处分,并处以6000韩元的惩戒金。


对处分不服的A中校向海军陆战队司令部提起申诉,但被驳回,于是转而以第6旅团长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他在行政诉讼中主张:“在废弃已过保质期的辣椒酱过程中,我把其中两桶带回宿舍食用”,“(一个人)似乎吃不完,才将(一桶)在没有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转交给熟人。这不构成处分事由。”


法院也认为,将两桶过保质期的辣椒酱带出部队的行为,并未达到应受惩戒的义务违反程度。



合议庭说明称:“每桶1.5公斤装辣椒酱的价格为3000韩元,即便如此,这还是以全新产品价格为基准,而过保质期的辣椒酱实际上已毫无财产价值。”同时指出:“A中校作为大队长,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已过保质期的辣椒酱。虽然不能说将其带出部队是最妥当的做法,但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这也并非不可容忍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判决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