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人每人获5万至250万韩元 共发放805万韩元
仅人均面积小于2㎡才予认可

又一项判决认定,国家应向被关押在低于“维持人的尊严所需的最低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下空间内的在押人员进行赔偿。


1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48单独合议部法官Jang Wonjeong在A某等29人以国家为被告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判决,责令支付赔偿金。

监狱。韩联社供图

监狱。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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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的A某等29人于2021年3月称,“被关押在低于维持人的尊严所需最低面积——人均2.58平方米的狭小空间内,遭受了精神痛苦”,并以各自的收容天数乘以9000韩元的方式计算后,提出赔偿请求。


合议庭表示:“如果除去厕所部分的人均收容面积狭小到连基于人类基本欲求的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的程度,那么单凭这一点,就应当认为已侵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中16人分别支付5万至250万韩元不等的金额。”


不过,原告依据法务部的《矫正设施基准规则》以及《关于收容区分及移送、记录等的指引》主张,将人均最低收容面积定为2.58平方米的部分未被采纳,法院以最高法院判决为依据,仅支持了被关押在低于2平方米空间内人员的请求。


合议庭认为,“那只是国家自行制定的行政性基准,不具有对外约束力”。


国家一方辩称,“自2020年1月起,为防止新冠肺炎感染,不得不将新入监收容人隔离一段时间,因此其他在押人员的过度收容在所难免”,但合议庭以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未予采纳。


另一方面,2023年8月29日被关押在监狱的B某,以自己在2021年长期被收容在多人混居、狭小的合居收容室内,导致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受到侵害为由,向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B某主张,自己就监狱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宪法诉愿,并对矫正行政提出异议后,作为报复和惩罚措施,被长期关押在合居收容室等处。



合议庭虽未支持B某个人的具体主张,但认可了国家的赔偿义务。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到政府正在为改善矫正环境作出努力,以及B某大部分收容期间是在单人收容房内度过等因素,将赔偿金额定为40万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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