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悬案凶手去年被抓
在当作引火物使用的车辆说明书上发现纸条指纹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0年→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07年,在仁川一处高架桥下道路上持凶器杀害出租车司机并抢走财物后逃跑的两人组,在犯案17年后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据6日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2部(主审法官 Kwon Youngjun)维持对以强盗杀人罪被起诉的A某(48岁)和B某(49岁)各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审判决,予以最终确认。


时隔16年落网的仁川二人组出租车抢劫案嫌疑人。

时隔16年落网的仁川二人组出租车抢劫案嫌疑人。

View original image

合议庭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误解违法取证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理论等错误。”


合议庭还补充称:“综合考察被告人的年龄、品行、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本案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以及犯罪后情节等记录中体现的各种量刑条件,不能认为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显失公正’。”


二人被指控于2007年7月1日凌晨3时左右,在仁川市南洞区南村洞第二京仁高速公路南洞高架桥下的路边,从当时43岁的出租车司机C某处抢走6万韩元现金并将其杀害。将遗体弃置在案发现场后逃跑的二人,被查明在2.8公里外的住宅区遗弃出租车,并点燃后排座位后逃离。


两人在仁川拘留所相识,出狱后仍保持联系,因没有固定职业或收入、生活费短缺,遂共谋以出租车司机为对象实施抢劫犯罪。案发时,两人先捆绑C某的双手,并让其进入事先准备好的包内,但当在包内的C某挣脱出来与他们发生扭打时,二人用凶器将其刺死。


检方以其杀害C某,并抢走6万韩元现金和价值约1000万韩元的出租车,构成强盗杀人罪,将二人提起公诉。


由于长期未能发现锁定嫌疑人的线索,此案一度濒临成为悬案。案件转机出现在警方从二人作为引火物使用的车辆使用说明书册子上提取出碎片指纹(小面积指纹)后,侦查由此急速推进。


鉴定结果显示,两人为销毁证据,将车辆使用说明书作为引火物点燃后排座椅,但由于当时下雨、湿度较大,加之在关闭所有车门的密闭状态下点火,火焰仅部分燃烧,随后因缺氧自然熄灭,作出了上述推断结论。


此外,警方确认该车辆使用说明书并非涉案出租车的说明书,而是其他车型的说明书,由此判断系嫌犯从外部带入,遂委托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重新进行指纹鉴定。复检结果发现了多枚碎片指纹。


一审法院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30年,并命令实施5年保护观察。


在审理过程中,A某全面否认犯罪,甚至不承认案发当日曾出现在现场,但其主张未被采纳。B某则承认抢劫罪名,但辩称自己未参与杀害C某,称系共犯A某单独实施杀人行为。


然而合议庭指出:“被告人A在多项科学证据面前,仍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否认其可信性,坚持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而被告人B虽称承认本案强盗杀人的罪责,但对于其主张‘杀人行为是由A单独实施’等在客观证据资料上显得证据不足之处,却一味以难以令人信服的辩解搪塞,急于缩小自己的参与范围和责任。鉴于此,被告人B上述自白,只能被视为其在闭路电视等多项客观证据面前,意识到无法逃避刑事责任后,借被告人A否认犯行之机,为了不惜一切代价摆脱当前困境、在量刑上争取有利情节而勉强承认罪责而已。”并指出:“归根结底,不能认为任何一名被告人正在对本案犯罪进行真诚反省。”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关于一审量刑过轻的上诉理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人各无期徒刑,对二人的保护观察命令则予以维持。


合议庭表示:“不能认为任何一名被告人正在对本案犯罪进行真诚反省。因本案犯罪,被害人失去了宝贵生命,这一惨痛结果以任何方式都无法挽回,被害人的遗属在此期间极有可能一直在难以言表的精神痛苦和悲伤之中生活。”


合议庭接着表示:“即使在被告人的犯罪被揭发之后,直至目前,被害人及遗属上述损害丝毫未获弥补,反而很可能在本法庭上目睹被告人即便面对明确的科学证据仍否认自身犯罪,或辩称自己并非行凶者的情形时,再次回想起当时的冲击和悲痛,承受新的痛苦。”


同时,合议庭指出:“虽然难以认为被告人在策划本案犯罪之初就抱有必然杀害被害人的确定目的,导致杀人结果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疑似属于偶发性;又考虑到被告人在本案犯罪前无因严重暴力犯罪而受处罚的前科等对其有利情节,即便将这些有利情节一并斟酌,对被告人科以与其责任相称的处罚仍属不可避免。综合本案辩论中所显现的所有量刑因素判断,原审量刑过轻,属不当。”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