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委员会下属通信纠纷调解委统计OTT申诉量激增
文化体育观光部主管内容调解委也承担类似职责
“为最大化机构功能与效果应予整合”

据悉,向广播通信委员会在过去5年间申请与在线视频服务(OTT)相关纠纷调解的案件仅有7件。广播通信委员会自2019年设立通信纠纷调解委员会以来,一直负责处理通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但由于OTT相关部分已由文化体育观光部下属的内容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被分析为职能出现重复。


“OTT纠纷受理”5年仅7件…职能重叠的委员会 View original image

19日据广播通信委员会透露,自通信纠纷调解委员会(通信纠纷委)成立以来截至今年一季度,收到的OTT相关纠纷调解申请共计7件。相反,同一时期由韩国内容振兴院运营的内容纠纷调解委员会(内容纠纷委)收到的纠纷调解申请则多达402件,差距巨大。


OTT纠纷业务最初由内容纠纷委负责。2011年成立的内容纠纷委根据《内容产业振兴法》第29条,不仅调解内容企业之间的纠纷,也调解企业与用户之间因内容交易或使用引发的纠纷。


但随着通信纠纷委于2019年6月设立,新增了一个OTT相关纠纷调解窗口。通信纠纷委是依据《电气通信事业法》第45条第2款设立的法定委员会,负责调解电气通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电气通信事业分为基础通信事业和增值通信事业,OTT被归类为后者。


虽然各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但将窗口一分为二被指为行政资源浪费。提交至通信纠纷委的纠纷申请内容包括:年订阅权未使用期间的退款请求(4件)、以免费体验名义注册却在未告知情况下随后被收取费用的案件(1件)、误以为是年订阅权而支付费用后的退款请求(1件)、因名义被盗用而产生未使用费用被计费的案件(1件)。提交至内容纠纷调解委的案件也主要集中在不当费用收取、支付取消·解约·解除等方面,与通信纠纷委受理内容差别不大。


“OTT纠纷受理”5年仅7件…职能重叠的委员会 View original image

广播通信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大众往往认为OTT就是内容,因此有转向内容纠纷委的倾向”,“从OTT的特性来看,案件应由哪一方来解决,边界本身就比较模糊。”内容振兴院相关人士也称:“确实与通信领域存在重叠部分”,“由于没有明确边界,只要有申请进来我们就予以处理。”



Openroot专业委员 Kim Yonghee 表示:“为了通过积累案例等方式提升机构的功能和效果,最好由一个机构集中行政力量”,“鉴于部门之间存在管辖权问题,宜将振兴与监管加以区分,像纠纷调解这类工作由此前一直负责OTT监管的机构来承担会更为合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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