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宁市敦促食用犬养殖场主提交停业执行计划书
须在5月7日前申报运营现状
今后,若食用犬饲养农场主及屠宰·流通商贩等未向主管地方自治团体申报停业履行计划书,将被处以罚款。
忠清南道保宁市8日表示,食用犬饲养农场主、屠宰·流通商贩、食品接待业所(普通餐馆)等须在今年5月7日前,将载明设施及营业内容的运营现状,向畜产科和保健所或所属邑·面·洞行政福利中心申报。此外,终止履行计划书也须在8月5日前提交。
农林畜产食品部于今年2月6日公布了《有关终止以食用为目的之犬只饲养·屠宰及流通等的特别法》(俗称“终止犬只食用特别法”)。
该特别法禁止新设或追加经营为食用目的而进行犬只饲养、屠宰、流通、销售的设施,并在设定3年宽限期后,自2027年2月起禁止从生产到销售等一切行为。
据此,若犬只食用农场主及流通销售业主未在期限内申报,将被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元的罚款,同时被排除在转业、停业支援对象之外,营业场所也将被立即责令关闭。
市政府将以提交申报书的营业场所为对象,进行现场走访,确认其运营实态等,并计划发放申报确认书。此外,还将持续管理直至停业,检查其是否遵守履行计划书。
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社会向动物福利方向转变,既然已制定了为终止犬只食用而设立的特别法,希望从事相关行业的农场主及营业者协助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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