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既往驾龄合理调整车险折扣与附加费
认可长期租车投保记录
今后,曾经开车但在一段时间内中断驾驶的“驾驶经历中断”驾驶人,如果想重新上路,在重新投保汽车保险时,其保费将根据此前的驾驶经历进行折扣或附加费调整。
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2日表示,将完善汽车保险驾驶经历认定标准。汽车保险是每年续保的全国性强制保险,投保人数超过2500万名,是典型的国民保险产品。由于汽车保险保费被纳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国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认为,必须根据驾驶人(被保险人)的出险记录和驾驶经历等,合理、适当地核定保费。
目前,汽车保险根据出险记录,对出过事故的投保人提高保费,对无事故投保人给予折扣,实行“优良折扣·不良附加费等级制度”;同时还根据驾驶经历给予保费折扣,实行“保险投保经历费率制度”。
但如果连续3年以上未投保汽车保险导致驾驶经历中断,长期无事故所形成的优良等级会被初始化(适用基本等级),重新投保时保费大幅上调。且能够被认可为驾驶经历的种类较为有限,导致即便有实际驾驶经历,也无法享受保费折扣,因此一直被认为有必要加以改进。
今后,对于驾驶经历中断的低风险优良投保人(15~29级),重新投保时,将在其原有合同等级基础上上调3级后作为适用等级。监管部门假定驾驶经历中断的低风险群体(12~29级)在原有合同等级基础上上调3级(最高至11级)后重新投保时,其赔付率与未经历中断、按期续保的低风险群体的赔付率相当,基于此作出上述设计。但无事故时间相对较短的12~14级,仍按现行规则适用11级。
对于驾驶经历中断的多事故投保人(1~8级),重新投保时,将不再适用现行的11级,而是调整为8级。监管部门假定驾驶经历中断的高风险群体(1~10级)以8级重新投保时,其赔付率与按期续保的高风险群体的赔付率相当;同时,如果像低风险群体那样在原有等级基础上统一上调若干等级,保费负担将较现行制度急剧增加,因此作出上述考量。不过,事故相对较少的9~10级,将不再适用现行的11级,而是继续沿用其中断前的9级、10级。
针对驾驶经历中断者的折扣·附加费等级适用标准的改进方案,将适用于自折扣·附加费等级制度引入的2007年9月之后签订、且出现驾驶经历中断的个人用汽车保险(包括个人所有的业务用小型车)合同,自今年8月1日起责任开始的合同开始执行。但为尽量减少制度实施时点给不同投保人带来的利益差异,对于自制度实施日前3年内(2021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重新投保的合同,将追溯适用本次改进内容,并在制度实施日之后首次续保时重新调整折扣·附加费等级。
同时,长期租赁汽车的驾驶经历也将被视为保险投保经历。目前,汽车保险考虑到驾驶经历越短,事故风险越高,对首次投保者适用附加费率,之后每满1年予以折扣(最多3年),实行“保险投保经历费率制度”。即便未以本人名义(被保险人)投保汽车保险,军队驾驶兵、公务机关驾驶岗位等部分驾驶经历也被认可为保险投保经历。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长期租赁车辆而非购车,因此未以本人名义投保汽车保险的情况增多,但长期租赁汽车的驾驶期间并未被认定为保险投保经历。此后,当本人名义首次投保时,尽管实际上有驾驶经历,却无法享受保费折扣,存在不合理之处。为此,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决定,将长期租赁汽车(不含按日租、按小时租)驾驶经历认定为保险投保经历。长期租赁汽车驾驶经历被认定为保险投保经历,将自今年6月1日起责任开始的合同开始实施。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制度完善,即便驾驶经历中断,长期无事故投保人也能合理获得以往无事故经历的认可,以更低保费重新投保。“通过对长期无事故投保人与多事故投保人实行差别化保费,有望提升保费负担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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