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止接近命令持续作案
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尽管已被法院下达禁止接近命令,仍在分手恋人的车辆上安装定位追踪器实施跟踪,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A某还偷偷破坏车辆,使受害者在危险状态下驾车。


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刑事第1部(审判长 Min Jihyeon)于31日表示,以中度损坏、违反《跟踪处罚法》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52岁),在二审中与一审相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被命令完成40小时的跟踪行为治疗项目。


(本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系。) 图片来源 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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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在去年4月起,先后11次向分手恋人B某(58岁)发送音乐录像等方式联系对方。此外,他还被控偷偷在B某的车辆上安装定位追踪器并接近对方,多次实施跟踪行为而被诉至法庭。


尽管因频繁的跟踪行为被法院下达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等命令,A某仍未停止跟踪。去年6月,他在洪川一处露天停车场附近徘徊,朝停放在那里的B某车辆内部照射灯光窥视,并在B某经常出入的场所守候,多次重复跟踪行为。


报道还称,他在路上与B某相遇时,质问“为什么不接我电话”,并抢走准备报警的B某手机,将手举过头顶作势要打,对其进行威胁。


他也毫不犹豫地实施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据悉,他往B某汽车轮胎中塞入螺丝导致爆胎,多次在刹车油管和空调冷凝器上打孔,使机油和气体泄漏,而毫不知情的B某在这种状态下继续驾车,其罪名中也包括这一点。


一审法院指出:“在引发国民公愤的跟踪犯罪接连发生、社会已认识到其严重性并就加强处罚、保护受害者的法律修订展开热烈讨论之际,被告仍置若罔闻,持续实施本案各项犯罪,具有极大可非难性”,因而判处实刑。


春川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庭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提供】

春川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庭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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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主张“刑罚过重”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驳回称:“即便考虑到被告在二审辩论终结后缴纳了3000万韩元的供托金,如未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也难以认为量刑条件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合议庭接着表示:“受害者不仅因犯罪行为本身遭受精神痛苦,还因被告请求从轻处罚的熟人不断联系而感到不安”,“并不认为原审刑罚过重到不当的程度。”


此前,随着跟踪犯罪接连发生、要求加强处罚的呼声高涨,大法院量刑委员会新设了针对跟踪犯罪的量刑标准。从今年7月起,若跟踪犯罪者携带凶器,原则上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至法定上限有期徒刑5年。此外,还将设置特别加重情节,如犯罪后导致受害者被迫搬家,或其生活、学业、生计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重处罚。



此前自2021年10月开始施行的《跟踪处罚法》规定,如违反该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截至去年11月,在因跟踪犯罪被起诉并接受一审判决的人中,仅有18.7%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相比之下,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实刑判决比例为29.2%,低出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一部分案件以缓刑收场,被判罚金者也高达28%。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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