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接连犯罪最终被免职
继一审后在二审中也主张“精神衰弱”
一名五十多岁的公务员在醉酒状态下引发交通事故并殴打妻子,在二审中被判处实刑。该公务员过去曾先后实施空调盗窃、殴打公交车司机和警察等犯罪行为,但曾获得从轻处理。
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Kwon Sangpyo)26日表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中的酒后驾驶条款、《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危险驾驶致伤罪、特殊伤害罪以及违反《家庭暴力处罚法》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57岁),被判处与一审相同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韩元。
A某因被控于去年5月28日夜间11时左右,在血液酒精浓度达0.230%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追尾前方行驶的小客车,致使驾驶员B某(37岁)受需4周治疗的伤而被移送审判。当时因下雨路面湿滑,行驶时速应控制在40公里以下,但A某却以每小时121至123公里的速度驾车行驶。
起诉书中还包括另一项指控:同年7月23日,他因金钱问题与妻子C某发生争吵,期间辱骂并用拳头、脚和手机殴打妻子,以及违反法院就此事作出的“从住所迁出并不得进入住所”的临时处分的行为。
曾任束草市公务员的A某在2022年6月,因与另一名市政府公务员在江原道高城郡一处公共厕所内盗窃郡厅所有的空调及室外机,而被处以不起诉(起诉暂缓)决定。同年7月,他又先后殴打公交车司机和警察,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由于接连不断的犯罪行为,A某最终被免职。
A某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主张系在精神和心理状态减弱的情况下犯罪。然而合议庭称,“从犯罪内容和方式来看,并不认为其行为受到精神和心理状态减弱的影响”,未予采纳。合议庭还表示:“原审刑罚并未超出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亦不存在足以认定维持原判刑罚属不当的变更情形”,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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