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⑵由被害人律师承担诉讼费用…专业律所难以介入
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几乎不可能取得证据资料
加害人即使拒绝“文书提交命令”也无任何不利后果
应简化“不服”制度并允许并行提起本案诉讼
需通过“资料提交命令”特别规定赋予惩罚性制裁

2012年,购买东洋集团发行公司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于2014年针对原东洋证券(现名元大证券)提起集体诉讼。

2012年,购买东洋集团发行公司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于2014年针对原东洋证券(现名元大证券)提起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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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间仅12件。”


2005年1月1日,克服诸多难关后,证券相关集体诉讼法开始施行。鉴于该法是为救济股价操纵等不公平交易受害者而制定,其意义非同寻常。然而事与愿违,证券集体诉讼法沦为名存实亡的制度。第一起集体诉讼直到法律制定5年后的2009年4月才被提起。即便到了法律施行第20年,集体诉讼提起件数也仅有12件,直观地表明不公平交易受害者要提起集体诉讼有多么困难。更何况通过集体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况就更为罕见。下个月就是“Ra Deokyeon事件”发生满一周年。大规模股价操纵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重组了不公平交易调查体系,并且修改了《资本市场法》(不当得利计算方式、附加罚款征收)。但对于不公平交易受害者的救济方案却只字未提。名存实亡的法律制度在第20个年头仍在原地踏步。

“证券集体诉讼法”实施20年仅提起12件诉讼…“文书提交命令”亟待完善[与股价操纵的战争] View original image

证券集体诉讼,律师自担费用的结构……实质上只有一家专业律所

证券集体诉讼最大的问题在于起诉困难。为了启动集体诉讼,须满足三大条件。①需召集50名以上参加诉讼的成员;②原告(受害者)方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是在3年内办理证券集体诉讼案件不超过3件的律所;③受害者所持有的被告一方证券总数,以事件发生时点为基准,须达到或超过发行总量的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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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大的难关是聘请律师(律所)。与美国不同,在韩国很难找到专门从事证券集体诉讼的律所,因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对手多为企业(或股价操纵犯罪者)。要以咨询大案、并能支付高额律师费的潜在客户(企业)为对象提起诉讼并不容易。


更重要的是,证券集体诉讼采取的是律师自行负担费用推进诉讼的结构。一般聘请律师时,会支付启动费用,并另外约定成功报酬。但在证券集体诉讼中,不收取启动费用,只约定成功报酬。在众多受害者中会指定一人作为诉讼代表当事人(原告),因为个人难以独自承担全部费用。


理所当然,自证券集体诉讼启动后,诉讼费、保全金、送达费、鉴定费等追加费用均由律师承担。诉讼费按每人约10万韩元计算,考虑到诉讼参加者通常有300~500人,总额约在3000万~5000万韩元之间,负担不小。此外,只要诉讼费超过1万韩元,就必须全额以现金缴纳。金额动辄数千万韩元的保全金也由律师承担。


一名有证券集体诉讼经验的律师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即便启动,也常常连法院的诉讼许可都拿不到;即便好不容易进入本案审理,往往耗时漫长,最终在本案中败诉的情况也很多”,“由于这类案件的金钱损失巨大,除非是大型律所,否则难以承受这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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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在韩国国内,实际上只有法务法人Hannuri一家律所承办证券集体诉讼。在20年间的12起证券集体诉讼中,Hannuri承办了7起。除此之外,法务法人Jeongyul承办2起,法务法人Youngjin承办1起,法务法人 INS承办1起。剩下1起则是由出身于Hannuri、之后独立的律师承办。


这也是自国内制定证券集体诉讼法以来20年间,诉讼数量仅有12件的原因。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在10年间(2009~2018年)年均提起约420件集体诉讼。美国同样会对以企业为对象提起集体诉讼感到负担,但承担集体诉讼业务的中型律所(所属律师100~200人)数量相当可观。


Choi Seungjae 法务法人 Class Hangyul 律师(世宗大学法学部教授)指出:“在韩国,证券集体诉讼法本身对受害者不利,起到了抑制诉讼的功能,自然也就形成了不利于专业律所成长的环境”,“有必要改进现行诉讼结构,例如给予独自承担诉讼费用的受害者代理律师一定激励等”。

要启动诉讼先打“许可之诉”,加害人可提起不服……“证据资料获取”是最大难关
“证券集体诉讼法”实施20年仅提起12件诉讼…“文书提交命令”亟待完善[与股价操纵的战争] View original image

程序同样不容小觑。证券集体诉讼分为“三阶段”(诉讼许可程序→本案诉讼程序→分配程序)。第一阶段的诉讼许可程序,是判断是否适合作为集体诉讼提起的程序,这是证券集体诉讼最大的特点。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被告是企业,则很有可能提出和解方案。集体诉讼发达的美国,正是因为这一程序有助于促成原被告和解,因此普遍认为法律(诉讼)很好地履行了“救济受害者”的功能。


韩国的证券集体诉讼法则更有利于加害人。根据证券集体诉讼法第15条第5款,被告(加害人)可以就诉讼许可决定立即提起抗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会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与Jinmetric股价操纵相关的集体诉讼,自2013年12月提起之日起,直到5年后的2018年8月,法院才作出诉讼许可的最终确定判决。


诉讼一旦开始,将面临更大的难关。集体诉讼由受害者(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必须向加害人请求提供证据资料。证券集体诉讼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持有与诉讼相关文件的人提交该文件。但即便加害人不予配合,法院也没有制裁或强制的依据。


Hannuri首席律师 Kim Jooyoung 表示:“‘文书提交命令(证券集体诉讼法第32条)’条款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若拒绝提交资料,仅需缴纳500万~1000万韩元的罚款,因此一般宁可缴纳罚款,也要拒绝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资料”。


区区12起证券集体诉讼中,最终胜诉或以和解方式终结的案件仅有7起。旨在救济受害者的法律并未发挥应有作用。Kim律师强调:“由于金融机构、企业等对方掌握的证据难以由受害者获得,胜败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普遍对提起集体诉讼本身就心存顾虑”,“有必要引入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制度)等”。


须简化不服程序并允许本案诉讼继续进行……有必要为“资料提交命令”(第32条)制定特别规定
其间,国会曾为修订无法发挥受害者救济作用的证券集体诉讼法而提出修正案,但最终全部被废弃或撤回。

其间,国会曾为修订无法发挥受害者救济作用的证券集体诉讼法而提出修正案,但最终全部被废弃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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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制度之所以被设计成对受害者不利,有其背景原因,即出于对“滥诉”的担忧。法务部早在1996年就开始准备证券集体诉讼法案,但未能提交国会。国会真正启动立法讨论是在1998年外汇危机期间。当时,由于会计造假等问题导致企业倒闭,买卖相关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国会因此着手制定法案。


彼时财界对证券集体诉讼法强烈反对,认为其“会增加企业经营负担”。由于被视为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利益对立的法律,从立法到提案,过程一波三折。在此过程中,增加了三阶段程序(不服制度)以及对集体诉讼代理律所的资格要求等内容,法案直到2004年12月才得以通过。


法律界与学界一致认为,应当重新启动对修正案的讨论。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Jeong Soonsup 指出:“从2005年以后实际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有必要思考是否真的到了需要担心滥诉的地步”,“《资本市场法》和证券集体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健全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因此有必要重新检视现行证券集体诉讼法在投资者行使权利时是否设置了过多障碍”。


在程序上亟待改进的是,关于对诉讼许可·不许可决定,法律允许原被告双方均可“立即抗告”的条款(证券集体诉讼法第15条第4款、第17条第1款)。Kim律师表示:“即便被告(加害人)就证券集体诉讼许可决定提起立即抗告,也可以考虑在此之外允许本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方案”。


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即使无法同意继续推进本案审理,也至少应当为防止诉讼长期化而简化不服程序。


尤其是已经名存实亡的“文书提交命令”(证券集体诉讼法第32条)条款,亟需改进。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就无法实现“激活受害救济”这一立法目的。韩国法制研究院等法律界内外人士曾提出,参考2016年修订的《专利法》,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文书提交命令制度基础上,以特别规定形式引入“资料提交命令制度”。即当加害人不遵守资料提交命令时,将受害人拟通过该资料证明的主张推定为真实,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编者按在股价操纵相关犯罪中,史上规模最大(不当得利合计7305亿韩元)的“Ra Deokyeon门”发生至今已近一周年(2023年4月24日),但受害者的梦魇仍未结束。韩国资本市场尚缺乏具有实效性的受害者救济方案。除了诉讼别无他途,但由于费用负担沉重、受害事实难以举证,受害者甚至不敢轻易迈出第一步。通过“Ra Deokyeon门”补充刑事处罚局限并引入更具实效性的金钱制裁的《资本市场法》修订固然意义重大,但要根除以各种形式持续增加的证券犯罪,仍有必要构建能够高效查处的系统,并为实现迅速、严厉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制度。亚洲经济证券资本市场部特别采访组将考察海外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制度,梳理为抑制证券犯罪,我国市场面临的课题与前进方向。同时,鉴于犯罪行为日益智能化、组织化,我们也将探索更具实效性的投资者受害救济方案。
“证券集体诉讼法”实施20年仅提起12件诉讼…“文书提交命令”亟待完善[与股价操纵的战争] View original image


<征集线索>

本报将围绕利用未公开信息、违法交易、股价操纵、违反报告义务等各类不公平交易,从多种视角进行集中报道。我们将努力制定遏制资本市场犯罪的综合对策。欢迎向本报提供线索(lsa@asiae.co.kr)。我们将坚持到底,调查并报道。



<特别采访组> ▲组长 Lee Seonae 部长 △记者 Kim Minyoung、Hwang Yunju、Cha Minyoung、Kim Daehyun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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