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决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禁止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共享关于居住在家附近的性犯罪者身份信息截屏照片等内容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青少年性保护法)条款,并不违背宪法。
该条款禁止利用信息通信网络公开性犯罪者的身份信息。宪法法院认为,该规定旨在防止身份信息被大范围扩散,从而限制对性犯罪者人格权等造成超出必要程度的侵害,其目的具有正当性。
宪法法院于2月28日就A某提出的宪法诉愿案(2020헌마801)作出合宪决定,全体裁判官一致认为,包含上述内容的青少年性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等规定并不违宪。
育有3岁子女的律师A某于2020年3月从女性家庭部部长处通过邮寄方式收到关于居住在其住处附近的性犯罪者的身份信息。A某本想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公开该信息,但得知根据青少年性保护法此举被禁止,遂于2020年6月提出宪法诉愿。
A某主张称:“相关条款规定,违反时将受到刑事处罚,这实际上是全面禁止共享公开信息,限制了通过截屏或拍照等方式,将公开信息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或聊天房等处与他人共享。”他还表示:“然而,即便通过个人间的即时通讯对话、仅少数人参与的聊天窗口或互联网论坛等方式共享公开信息,也难以认为会给性犯罪者的教化及再社会化带来困难,或者给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但宪法法院并未采纳A某的主张。宪法法院指出:“只要在专用网站上经过实名认证程序,一般国民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性犯罪者的身份信息;并且,性犯罪者居住地管辖区域内的儿童·青少年亲权人所在家庭、幼儿园园长等,会通过邮寄等方式被告知包含详细住址在内的信息。”宪法法院认为:“因此,很难认为一般国民或当地居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受到极大限制,或者如果普通个人不能自由扩散该信息,就难以实现公开性犯罪者身份信息制度的宗旨。”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青少年性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第1项所禁止的公开手段为‘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广播或信息通信网络’,这些行为手段本身具有高度传播性和公开性,因而有较大的禁止必要性。”并解释称:“禁止利用上述手段将性犯罪者的公开信息向众多人员广泛‘公开’,难以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
宪法法院还补充称:“像A某这样的个人虽然在利用信息通信网络公开公开信息的行为上受到限制,但与为将作为公开对象的性犯罪者人格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控制在必要范围内这一公益相比,这种不利难以认为过于重大,因此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具备法益的均衡性。”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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