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大检:“对无起诉权案件无不起诉决定权”
违反《公诉处法》中“将无起诉权案件记录全部移送”的规定

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简称“公搜处”)将施行反映其既有立场的修订版案件事务规则,该立场为:“即便对于《公搜处法》上不赋予起诉权的案件,公搜处也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鉴于法务部和大检察厅的立场是:“对于《公搜处法》上未赋予公搜处起诉权的案件,公搜处并不享有不起诉决定权;且《公搜处法》规定,不论是否提出公诉请求,所有案件的卷宗和证据物都应向检察机关送付,因此此次修订规则违反上位法”,外界担忧,这将因机关间的矛盾在一线侦查现场引发混乱。


政府果川办公大楼高位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照片由高位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提供

政府果川办公大楼高位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照片由高位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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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公搜处表示,包含删除“对无起诉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将相关卷宗等送交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规定在内的修订案件事务规则,将于19日刊登在官报后施行。


此前,公搜处已于今年1月就包含上述内容的案件事务规则修订案发布过立法预告。


修订后的案件事务规则主要包含两项内容。


首先,删除了规则第28条第2款,即“当公搜处对无起诉权的案件进行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处理时,应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属检察官发送附有相关卷宗及证据物的案件移送书”的规定。


其次,在规则第42条(调查审议委员会等)中,删除调查顾问团,将其并入调查审议委员会。


《公搜处法》第3条第1款第2号将公搜处可以提起公诉的对象限定为:▲大法院院长及大法院法官 ▲检察总长 ▲在职的警察厅警监级以上警察公务员,或自该职务退休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或其家属所犯的高级公职者犯罪及相关犯罪。


另外,《公搜处法》第26条第1款(调查处检察官的相关卷宗和证据物送付等)规定:“调查处检察官对除第3条第1款第2号所规定案件以外的高级公职者犯罪等进行侦查时,应当毫不迟延地将相关卷宗和证据物送交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属检察官。”


法务部和大检察厅认为,既然《公搜处法》规定,除《公搜处法》第3条第1款第2号所列可由公搜处直接起诉的案件外,公搜处检察官在完成侦查后,无条件应将相关卷宗和证据物送交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那么此次修订规则中规定“对公搜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再送交相关卷宗”的内容,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例如,对于像教育监 Jo Heeyeon 这样公搜处并不享有起诉权的对象,法务部和大检察厅的一贯立场是:公搜处也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检察厅曾在2021年提交给国民力量党议员 Jeon Juhae 办公室的意见书中表明立场称:“公搜处检察官只能对其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据悉,法务部在与大检察厅协商后,于上月就公搜处案件事务规则修订案向公搜处转达了反对意见,称“由于该修订案有悖于作为上位法的《公搜处法》,对于无起诉权的犯罪,所有案件均应移送检察机关”。


据传,法务部是以《公搜处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为依据提出上述意见的。


《公搜处法》第26条第1款是关于无起诉权案件的规定,即:“公搜处检察官应当毫不迟延地将相关卷宗和证据物送交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属检察官”。


同时,《公搜处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接收无公诉权案件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应当将是否提起公诉的结果通知公搜处处长。


法务部的立场是,上述法律条文清楚表明,对无起诉权案件的处分权归属于检察机关。


法务部还认为,如果不作上述解释,将在再审申请程序上产生矛盾。对于不服侦查机关不起诉处分而向管辖高等法院申请就不起诉处分当否作出裁定的再审申请程序而言,一旦法院予以接受,就必须立即提起公诉;但若在公搜处无起诉权的案件上,由法院作出准许再审申请的决定,反而产生起诉权,这将导致逻辑上的矛盾结果。


归根结底,法务部认为,对于公搜处不享有起诉权的案件,告发人、被害人等应当在检察厅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后,通过抗告或再审申请来接受对不起诉处分当否的司法判断;为此,公搜处必须按照《公搜处法》的规定,将除其可自行起诉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侦查资料移送检察机关。


相反,公搜处的立场是:“修订后的案件事务规则是以《公搜处法》以及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裁判为依据,为弥补制度运行中暴露出的不足而作出的完善”。


公搜处将《公搜处法》第27条视为无论是否存在起诉权,公搜处对所有侦查对象犯罪均享有不起诉决定权的依据条款。


《公搜处法》第27条(相关认知案件的移送)规定:“处长对高级公职者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将其在该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得知的相关犯罪案件移送大检察厅。”


此外,公搜处还援引了有关再审申请的《公搜处法》第29条作为另一依据条款。


《公搜处法》第29条第1款(关于再审申请的特别规定)规定:“告发人、被害人自调查处检察官收到不提起公诉的通知之日起,可以向首尔高等法院申请就该决定当否作出裁定。”


公搜处主张,该条款不论公搜处是否对案件享有起诉权,只要公搜处通知作出不起诉决定,告发人、被害人即可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请;这以公搜处持有该“不起诉记录”为前提。


此外,在实务上,对于实际上属于公搜处无起诉权案件的再审申请,法院在作出驳回决定时,会以“可以认可公搜处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正当”等理由加以说明,公搜处认为,这一做法也是以公搜处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具有合法性为前提。


最后,公搜处还援引此前宪法法院曾表示“公搜处检察官享有与检察厅检察官同等的权力”,并指出“在履职过程中可以行使《检察厅法》第4条规定的检察官职务”,据此主张,公搜处检察官理所当然地享有与检察厅检察官相同的案件处分权(包括起诉及不起诉处分权)。


围绕公搜处与检察机关之间权限的矛盾,并非首次出现。


尤其是自公搜处制定并公布案件事务规则之初起,双方就以下条款持续发生冲突:▲在制定规则第14条第3款第1号(b项)、第25条第2款中以明文形式规定“保留公诉权的移送”(附条件移送) ▲规则第25条第3款以警察可以向公搜处而非检察机关申请拘捕令为前提 ▲规则第28条第2款、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搜处在对仅享有侦查权、不享有起诉权的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


其中,就与检察机关矛盾最为激烈的“保留公诉权移送(附条件移送)”一事,公搜处最终放弃了原有立场,于2022年1月通过规则修订,删除了规则第25条第2款但书及第14条第3款第1号(b项)中“处长在将案件移送他侦查机关时,可以请求在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回公搜处”的规定,以及规则第24条第3款中“可以请求他侦查机关中止侦查程序”的规定。修订规则自2022年3月起施行。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案中还包含废除调查顾问团,并将其并入调查审议委员会的内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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