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回重审“高速公路收费员”工资索赔案
“韩国道路公社无同类劳动者的情况室辅助人员,须重新审查其劳动条件”
大法院维持了此前的判决,即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也被包含在韩国道路公社现场职群之一的“助务员”中,因此道路公社负有直接雇用义务。
但大法院同时认为,即便已经发生了直接雇用义务,若用工事业主在此期间并未进行直接雇用,劳动者要就该期间主张工资等给付,须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是因事业主可归责的事由导致劳动提供未能实现。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为 Kim Sunsu 大法官)于12日就因被认定为非法派遣的高速公路收费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一案中,撤销了此前判令原告部分胜诉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收费员们此前以“未被直接雇用,致使在工资上受到与正式员工的差别待遇”为由,向道路公社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约590名收费员隶属于外包服务公司,他们以道路公社违反《派遣劳动者保护等有关法律》,未履行直接雇用义务为由,向道路公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当于工资差额的损失。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收费业务属于常时、持续性业务,应视为适用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时所适用的工作规则的对象”,并判决应按照适用于正式员工助务员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道路公社在2012年起5年间,就与正式员工之间工资差额约380亿韩元的请求中,除去部分津贴后,向原告支付约313亿韩元。相反,二审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请求,判决支付约215亿韩元。
但大法院认为,对于直接雇用义务发生之后,收费员未能证明其因道路公社可归责的事由而未能实际工作的期间,二审仍认可其工资请求的做法,无法接受。
合议庭指出:“只有证明了劳动提供的事实,才能请求支付工资等。劳动者需证明劳动未能提供是由于用工事业主的责任,才能请求工资等;而事业主是否负有责任,应综合考虑劳动未能提供的具体事由与经过,以及就该事由派遣劳动者与事业主各自的态度等因素来判断。”
此外,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为 Lee Dongwon 大法官)当天在36名道路公社值班室辅助人员提起的劳动者地位确认等诉讼的上诉审中,也撤销了此前判令原告部分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
值班室辅助人员与道路公社签订了劳务合同,在各支社从事值班室辅助及值班工作等。他们根据值班室工作人员的指示,接听打入值班室的民众投诉电话,并接收有关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坠落物导致交通障碍等情况的举报,再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正在值班的安全巡查员。
此外,他们在值班室辅助工作期间,每天分4次对设施进行巡逻和检查,以防止在办公楼及其附属建筑、建筑周边广场内可能发生的财产盗窃、火灾、擅自闯入及其他混乱等情况。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值班室辅助人员按照道路公社指定的巡逻时间、巡逻次数、巡逻方式及巡逻对象设施执行巡逻任务,并将工作执行情况记录在交通状况及工作日志中,综合这些事实,认定他们属于接受道路公社指挥、监督的劳动者。一审判决向原告支付约46亿韩元,二审则认为应赔偿47亿韩元。
但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大法院认为,在作为道路公社助务员工作的劳动者中,并不存在与值班室辅助人员从事同类或类似工作的劳动者,二审却在未具体审查值班室辅助人员与助务员之间劳动强度差异等情况的前提下,直接计算工资等,属不当。
合议庭指出:“即使不存在从事同类或类似工作的劳动者,法院也可以适用用工事业主与派遣劳动者本应合理确定的劳动条件,但这一判断应当慎重。”并批评称:“然而原审在以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仍无法找到适当劳动条件时,只能适用既有劳动条件为前提的情况下,忽视了值班室辅助人员在工作内容、劳动价值、工作形态、工资结构等方面与现场职助务员不同,却仍然对值班室辅助人员适用了《现场职员工管理细则》来计算工资等。”
合议庭进一步说明了发回重审的理由称:“应当先判断能否将助务员的劳动条件适用于值班室辅助人员。如果既有劳动条件无法适用,就应审查道路公社在直接雇用值班室辅助人员时是否存在已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其他适当的劳动条件,以及能否将该劳动条件视为道路公社与值班室辅助人员本应合理确定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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