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称,未缴纳违法所得追缴金的情况下,对该所得作出的课税处分是正当的。


法院:“对未缴纳追缴金的违法所得征税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12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庭(审判长法官 Lee Jeonghee)在A某针对税务机关提起的、要求撤销综合所得税征税处分的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诉讼败诉。A某此前因介绍受贿等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相关判决已确定。


A某因以介绍贷款为代价收受1亿1000万韩元而被提起公诉,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被追缴1亿1000万韩元,该有罪判决在大法院最终确定。


税务机关认为,A某收受的这笔钱属于所得税法上的“通过斡旋受贿取得的金品”,应归类为“其他所得”,于是于2022年决定并通知A某缴纳约3600万韩元的综合所得税。


A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确实取得了违法所得,但最终并未持有该所得,将其作为课税对象是不当。


但合议庭表示:“无法确认A某已经全部缴纳追缴金,或者国家机关已就该追缴金完成执行”,据此判断税务机关的课税处分并不违法。


合议庭指出:“如果必须等到违法所得不再存在任何灭失可能之时才能课税,那就等于把通过违法行为取得所得的人优待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所得的人”,“事后若违法所得通过正当程序被追缴,只要据此进行调整即可足够”。



也就是说,即便实际完成追缴后可通过更正请求免除纳税义务,但课税处分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判决意在确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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