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若秘密拍摄未成年人在厕所如厕的画面,属于根据《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制作“性剥削物”。
据法律界1日消息,最高法院第3庭(主审大法官 Lee Heung‑gu)撤销了对因涉嫌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制作、传播性剥削物而被起诉的A某部分宣告无罪的原审判决,并于去年12月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庭重审。(2023都12198)
A某因于2022年8月至9月在江原道江陵市一栋建筑的女厕所内安装摄像头并拍摄47次,被提起公诉。他所拍摄的照片中包含未成年人如厕的画面。检方以《性暴力处罚法》中的非法拍摄(利用摄像头等拍摄)罪名,以及《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中的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罪名将A某移送审判,认为拍摄未成年人部分属于“性虐待”。
一审判决全部有罪,但二审则以如厕画面属于“日常生活”范畴为依据,认定虽对24个疑似未成年人的视频构成非法拍摄,但不属于性剥削物。
二审合议庭说明称:“即便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因身体暴露而感到羞耻,但拍摄物中仅包含按照用途使用厕所的场景,不能视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意义上对被害人引发性羞耻感等的‘淫秽行为’。”
但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认为,此类情形也属于性虐待,从而构成制作性剥削物。去年11月最高法院就一名被告因持有偷拍未成年女性宿舍影像被控的案件作出有罪终审判决(2021都4265),成为本案的依据。
当时最高法院判决称:“即使未成年人是在日常生活中暴露身体,但若通过偷拍方式将其性对象化,就是‘引起被害人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行为’,即便不存在积极的性行为,也属于淫秽物。”适用于该判决的旧版《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将其规定为“淫秽物”,但现行法律则改用“性剥削物”一词。
法律新闻记者 Jung Junhu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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