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去世前赠与的公寓买卖款被课征巨额遗产税后,子女以“只是借用了母亲的名义,实际所有人是自己”为由提起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
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五部(审判长 Kim Sunyeol 审判长)在 A某针对安养税务署和铜雀税务署提起的撤销遗产税课税处分诉讼中,于去年11月30日作出原告败诉判决(2023구합51779)。
A某在母亲 B某去世后的2020年5月申报了1746万韩元的遗产税。但课税当局认为 A某存在事前赠与财产,于2021年11月又追加征收约1亿韩元的遗产税及加算税。调查结果显示,B某曾将公寓出售价款中的3.36亿韩元赠与子女及孙子女。此外,调查还认定,她将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约5000万韩元租赁保证金等支票转交给了子女。
在审理中,A某主张:“只是以母亲名义取得公寓(名义信托)”,“买卖价款和支票属于我的固有财产,不属于事前赠与财产。”事实上,A某曾于2013年就自己所有的首尔一处公寓制作权利义务承继合同,并以 B某名义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B某于2017年出售该公寓,取得3.75亿韩元的买卖价款。
法院未予采信 A某的主张。合议庭认为:“B某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无特别情况时,应推定该不动产为 B某所有”,“也不存在足以认定名义信托的证据。”
合议庭接着指出:“原告(A某)似乎只是为协助高龄的被继承人母亲处理不动产出租等事务,出于便利而完成了上述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无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法院还认为,A某未能就“即便该公寓属于自己财产,但买卖价款却被汇入其兄弟姐妹或子女账户”这一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指出:“从 B某账户中支取了支票及现金,其中大部分归属于子女及孙子女”,“原告对本案不动产出售价款中相当部分归属于原告以外他人的原因,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A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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