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m Youngjoo Hana金融会长“DLF重罚被撤销”…二审胜诉会否降低处分程度(综合)
法院推翻一审判决,仅认定10项处分事由中的2项
Hana金融:“将努力确保集团内部控制有效运作”
韩英株 Hana金融集团会长在针对海外利率联动衍生结合基金(DLF)损失事件,要求撤销金融当局对其作出的重罚处分一案中,在二审中胜诉。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9-3部(审判长法官 Jo Chanyeong·Kim Mushin·Kim Seungju)于29日推翻了一审在韩会长针对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长提起的要求撤销业务停业等处分诉讼中作出的原告败诉判决,改判原告胜诉。同案被起诉的前 Hana Card社长 Jang Kyunghoon 亦获胜诉。但对 Hana银行作出的部分业务停业6个月处分则维持不变。
合议庭撤销了对韩会长作出的金融当局处分(警告记过),采纳了韩会长的上诉请求。合议庭表示:“在违反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义务的部分中,仅有两项事由得到认可”,“由于作为裁量权行使基础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处分的轻重程度”。
一审在10项处分事由中认定了7项成立,但二审仅认定了2项。二审中被认可的处分事由为:▲未在内部规章中另行设定可利用既有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期之内部控制标准 ▲未制定就投资者风险偏好等级测算结果由客户确认的程序相关内部控制标准。合议庭认为,其余处分事由因缺乏明确性、可预见性等,很难认定其本身已违反了制定内部控制标准的义务,或者应当视为违反遵守内部控制标准义务的事由。
不过,合议庭认为,针对 Hana银行因 DLF不当销售而作出的6个月部分业务停业(私募基金新销售业务)制裁是正当的,驳回了 Hana银行对金融委员会提起的上诉。合议庭认为,Hana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人员(PB)的产品说明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不当销售。合议庭指出:“Hana银行在提供 DLF收益与风险信息时失去平衡”,“由此 PB们同样未向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仅强调不存在损失风险这一点来销售 DLF,诱发了大范围的不当销售事态”。
DLF是投资于以利率、汇率、信用等级等为基础资产的衍生结合证券(DLS)的基金。2019年下半年,全球债券利率急剧下跌,以美国、英国、德国债券利率为基础资产的 DLS及投资于该类 DLS的 DLF发生了本金损失。
对此,金融当局认为 Hana银行在销售 DLF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的过错,于2020年3月对 Hana银行处以6个月部分业务停业(私募基金新销售业务)制裁,并科以167亿8000万韩元罚款。当时担任行长的韩会长也因管理、监督不力为由,受到重罚处分(警告记过)。警告记过以上的重罚会限制连任及在金融圈就业。
Hana银行和韩会长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对于处分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空间,因而接受了停止执行申请,但在本案诉讼中则支持了金融当局的立场。当时合议庭指出:“因不当销售造成的损失规模巨大,原告方无视投资者保护义务、只追求企业利润的做法,辜负了社会对银行公益性和安全性的信赖与信义”,“管理层有必要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Hana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事件作为再次站在消费者立场思考问题的契机”,“Hana金融今后也将努力确保集团内部控制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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