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现行《医疗法》中禁止在妊娠32周之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条款违反宪法。


28日,宪法法院就明确规定“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等”的《医疗法》第20条第2款,以6比3的意见作出违宪决定。宪法法院表示:“以限制告知胎儿性别为手段,来实现保护胎儿生命这一立法目的,并不适合”,“该规定对父母不受妨碍地获取胎儿性别信息的权利作出了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违反了最小侵害原则,因而违宪”。


Lee Jongseok宪法法院院长28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主持审理。当天宪法法院就《住宅租赁保护法》的合同续约请求权和租金涨幅上限定为合宪。图片=记者姜珍炯提供

Lee Jongseok宪法法院院长28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主持审理。当天宪法法院就《住宅租赁保护法》的合同续约请求权和租金涨幅上限定为合宪。图片=记者姜珍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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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疗法》禁止医务人员在妊娠32周之前,将胎儿性别告知孕妇或其家属等。该规定原本旨在防止受重男轻女观念影响而因胎儿性别实施的堕胎,从而缓解性别比例失衡并保护胎儿生命。


提起宪法诉愿的申请人主张:“目前我国由于国民意识的变化,重男轻女观念已经消失,已无必要继续禁止告知胎儿性别”,“该规定过度侵害了父母不受妨碍地获取胎儿性别信息的权利”。


《医疗法》相关条款是根据宪法法院2008年的合宪但不完全合宪决定,于2009年进行修订的。修订前,在整个妊娠期间都禁止告知胎儿性别;修订时反映了宪法法院决定的宗旨,规定妊娠“32周”之后可以告知胎儿性别。


但包括Lee Jongseok、Lee Eunae、Kim Hyeongdu三名裁判官在内,提出了反对意见。宪法法院表示:“如同多数意见那样作出单纯违宪决定,将在没有任何替代措施的情况下,一举废除保护胎儿生命的手段,这并不妥当”,“应当就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作出合宪但不完全合宪决定,由立法者在制定关于堕胎罪的《刑法》修正案、《母子保健法》施行令等时,综合考虑多种情况,通过将限制告知胎儿性别的时间点提前的方式进行改进立法,在尽量减少对胎儿父母基本权利侵害的同时,避免在保护胎儿生命的手段方面出现法律空白”。



同时还补充称:“对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应当作出在通过新立法消除其违宪性之前暂时继续适用的合宪但不完全合宪决定,这才是恰当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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