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筑物地址赋予”申请程序
开工申报时由负责人依职权直接赋予地址
预计从今年下半年起,即使建筑主未单独申请,新建建筑物也将自动获赋地址。
行政安全部和国土交通部21日表示,今后在建筑物新建时,一旦开工申报完成,即使建筑主未提出申请,由地方自治团体主动为其赋予地址,并为此改进相关工作程序和系统。
此前,新建建筑物时,建筑主需依据《建筑法》向地方自治团体建筑主管部门办理“开工申报”,并依据《道路名地址法》向地址主管部门单独提出“建筑物地址赋予”两项申请。
因此,建筑主不得不至少两次前往地方自治团体,或多次登录在线民愿申请网站,极为不便。申请建筑物使用批准(竣工)前必须先取得地址,如建筑主未能提前申请地址赋予,竣工申请最多会被延误14日。为建筑物赋予地址的行政办理,包括现场踏勘在内,最多需要14日。
为消除上述民众不便,政府决定调整工作程序:当建筑主管部门受理开工申报后,将实时通知地址主管部门,由业务负责人立即着手依职权赋予地址。此举是利用《道路名地址法》中规定的、地方自治团体即使未接到民众申请也可依职权为建筑物等赋予地址的法律依据。
此外,政府还将从今年下半年起,在简化程序的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建筑主提供从启动地址赋予到完成为止各阶段的办理进度信息。
为此,行政安全部计划在今年下半年之前通过改进地址信息管理系统,国土交通部则通过改进建筑行政系统,构建相关功能。
行政安全部次官辅Kim Minjae表示:“行政安全部和国土交通部通力合作,发现并改进了给国民带来不便的问题”,并称“今后也将继续努力简化民愿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提交材料”。
国土交通部国土城市室长Lee Sangju表示:“建筑物信息是地址赋予、所有权登记等多种行政办理所需的基础数据,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系统的联动,以提升国民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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