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ific与东天代理市民团体打官司获胜
一家以弱势群体为对象开展免费供餐项目的市民团体,因涉嫌违反《捐赠募集法》在一审、二审被判有罪,但在发回重审中被改判无罪并最终确定。去年,大法院判决称,市民团体的赞助会员定期缴纳的会费不属于《捐赠募集法》上的“捐赠金品”,可在不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使用,发回重审法院也作出了同样判断。
大邱地方法院刑事第4部(审判长 Kim Hyeonghan 首席法官)在针对因涉嫌违反《关于捐赠金品募集及使用的法律》(捐赠募集法)而被起诉的A团体及其代表B某的发回重审中,于上月31日对二人均宣告无罪(2023노466)。由于检方未再上诉,该判决已告确定。
A团体于2013年设立法人,一直面向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志愿服务活性化项目以及为独居老人和贫困阶层提供免费供餐等业务。A团体和B某被指控,自2013年至2018年,将每月向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募集的捐赠金中超过15%的部分用于“募集费用”,并将捐赠金品中约1.81亿韩元用于募集目的以外的用途,从而违反捐赠募集法,检方于2019年对此提起公诉。
捐赠募集法将团体可用于筹款、管理、运营及结果报告等目的的募集费用限定在全部募集金额的15%以内,检方主张,A团体用于宣传费和员工人力成本等的金额超出了这一比例。
捐赠募集法规定,“所属人员”缴纳的款项不适用该法。因此,是否将占A团体财源92%的20万名“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认定为“所属人员”,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检方以“A团体从企业等赞助者募集的捐赠金,以及每月从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处定期收取的会费未加区分,均应视为适用捐赠募集法的捐赠金品”为前提,主张所有支出费用都应受到捐赠募集法所规定限制。
一审、二审认为,“定期缴纳赞助会费的会员仅处于赞助者地位,不能视为A团体的所属人员”,因而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方还指控A团体和B某在2016年至2017年间,将应记载法人收入明细的账簿中募集的捐赠金127亿7600万韩元虚假记载为“会费”,但原审就该指控作出了无罪判决。
大法院于去年2月撤销原审的有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法院认为,“A团体根据章程取得赞助会员资格的会员所缴纳的款项,应当排除在捐赠募集法所规制的‘捐赠金品’之外”。
发回重审法院也作出了与大法院相同的判决。合议庭表示:“被告法人从‘正式会员’或‘赞助会员’处募集的款项,属于捐赠募集法所称‘法人依照章程从所属人员处收取的会费,或为成员共同利益而募集的款项’”,并指出:“综合法人设立目的、会员所缴纳会费或管理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看,有充分理由认为会费缴纳不会不加节制地进行,且其适当使用也能够得到保障。”
受去年2月大法院判决影响,捐赠募集法部分条款已作出修订,将“根据法人、联谊团体等的章程、规约或会则等加入为社员、党员或会员等人员所募集的款项”明确列为法律适用的除外对象。修订条款将自今年7月31日起施行。
法务法人太平洋(代表律师 Lee Junki)和财团法人东泉(理事长 Kang Yonghyeon)在本次发回重审及上诉审中代理A团体和B某并取得胜诉。
东泉相关负责人表示:“与A团体以类似方式,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或赞助款来筹措运营资金的国内大多数非营利法人,即便遵守了税法和政府行政指导来支出业务费用,也可能被视为违反捐赠募集法,因此今后在法人运营方面面临困难的忧虑曾经存在。”
该负责人接着指出:“随着本次判决的最终确定,预计围绕适用捐赠募集法的捐赠金品范围的争议将有所减少,对捐赠金适用的税法与捐赠募集法重复监管也有望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缓解。”
Hong Yunji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