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出入记者恳谈会”答复
最高法院院长 Cho Heedae(照片)在本月15日举行的记者座谈会上,就法院内部一直是“烫手山芋”的“法院院长候选人推荐制”表示,这是“除非通过立法否则无法施行的制度”,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所信。Cho院长在就任后实施的首次法官人事中,没有施行法院院长候选人推荐制。
此外,他还表示,将在总选之后推进“法律职业一体化政策”中所要求的法律职业经历条件放宽。并强调,应参考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成功的海外案例,改善法官待遇。
以下是按主题整理的最高法院院长答问要点。
法院院长候选人推荐制是立法事项
所有法官都不喜欢的,就是法官官僚化问题。但司法部一旦将一审和二审分离之后,反而出现了所有法官都依附于作为官僚的法院院长这一问题。在前任最高法院院长时期,引入了法院院长候选人推荐制。当时也有调查各国立法例的检讨报告,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由法院构成员直接推荐法院院长的。只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居民选举法官和法院院长的制度,并无类似的立法例。我国的《法院组织法》本身也并未以法院院长推荐为前提。
因此,在我担任大法官期间的大法官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时,前任院长(Kim Myeongsoo)表示,并非马上在所有法院实行,而是先在若干法院试点推行,以其成效为基础在国会讨论利弊并推动立法,但立法推进得并不顺利,反倒扩展到了全国(似乎如此)。我在退休之后的情况并不清楚,但在任时的经过就是这样。归根结底,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如果不通过立法,这一制度都不符合我国现行制度和立法例,无法照此实行。今后从长远看,为避免(法院院长候选人推荐制)成为司法部的不安因素,我将听取全体构成员的意见,决定哪一种方案最为合理。到下半年,我打算就这些问题听取全体法院构成员的意见,并将今后推进方向的计划告知全体构成员。
经历法官选拔比照比利时模式
审理案件的(法官)人数增加固然重要,但由怎样的人来构成法官队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此前,调整经历法官经历的法案曾被否决。我们充分接受立法机关的举措,并尊重其立法旨意。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用经历法官制的只有比利时和大韩民国这两个国家。实际执行后发现,在选拔优秀法官资源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比利时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
据我所知,比利时是因审判迟延、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导致国民对司法信赖下降,才采取了立法措施。其内容是,针对各自负责的业务,选拔相应经历的法官。例如,陪席法官在3年以内,独任法官7年,合议庭审判长10年等,按各自经历进行选拔并作出立法安排。美国在一审基本上没有合议审判。美国由(法官)仅负责审理程序,所有结论都由国民通过陪审审判作出。我们会写出3200页的无罪判决书,但在美国,如果是无罪,就根本没有判决书这一形式。
在那种制度下的角色,与大陆法系中陪席法官的角色在根本上不同。我们认为,比照比利时模式,陪席法官的经历以3年左右为宜,其余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则如国会所指出的那样,7年、10年、15年较为适当。此类问题并非司法行政处可以单方面决定。我认为,应当向国民、记者、媒体公开说明,取得谅解,在充分形成舆论的状态下,由国民作出最终决定。关于经历法官问题,我们计划在总选结束后,向国会和国民作出说明。
吸引法官长期任职的激励是“报酬”
高等法院法官会在5年、10年、20年间持续从事审判工作。案件难度也很高,工作6至7年后就会遇到体力极限。过去工作约7年后可以升任法院院长,从而稍稍喘口气,但现在这一通道被堵死了。律师事务所则集中对这类人进行挖角。(法官也)是人。为了留住他们,可以采取在工作5至10年后提供重新充电的休假年等方式。
另外,比利时在(改善)经历法官制度的同时,也对报酬进行了突破性(提高)。新加坡、英国等近年来司法改革成功的国家,都是通过大幅提高(法官)报酬的方式来吸引优秀人才。我认为,我们最快的手段也是通过确保预算,提高报酬。(过去)我成为法官时,报酬确实高于其他职业群体,但现在已不再如此。法官也是人,当他们身心疲惫、感到辛苦时,一旦有诱惑,就可能轻易动摇。(法官)不可能都像圣人君子那样行事。提高待遇、扩大海外研修机会、提供休假年等措施,都应让法官们能够稍作喘息。
赞同公开判决书但属立法问题
判决书公开的范围已通过立法得以扩大。但在公开时必须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而去标识化工作被规定为“除非司法公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法院院长,我主张公开,但今后要承担责任的是司法部门公务员。此外,要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还必须投入预算和成本。我想反过来提出的建议是,由大韩律师协会和媒体同时参与,组建推动公开问题立法化的工作小组。国民的知情权固然重要,对法官而言也同样重要。法官将(精力的)70%倾注于判决,因此对判决最感到自豪。通过公开自己撰写的判决书,让法官感受到身为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从这一点来看,我也认为应当予以公开。
司法部门也应拥有预算编制权和法案提交权
我有两点建议。舆论等经常质疑为何司法行政处会不断膨胀,我则想反过来谈“预算编制权”。(司法部门预算在国家)整体预算中甚至不到0.5%,如果能在这一范围内让司法部门自主编制预算,(那就很好)。“法律案提交权”也一样。无论是判决公开,还是经历法官问题,如果司法部门拥有(法案)提交权,就可以拟定方案,(直接)说服国民。但目前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只能向政治圈请求,而政治圈又只好再向司法部门提出要求,形成这样的结构。虽然会比较缓慢,但为了不再走这样的路,(上述权力)是必要的。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