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庆尚南道昌原市对马山海洋新都市第四次招标中未将A公司选定为优先协商对象的处分。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第一行政部于15日就A公司针对昌原市提起的“未被选定为优先协商对象无效确认”行政诉讼二审宣判,与一审不同,支持了原告A公司。


合议庭判决称:“撤销昌原市于2021年4月对A公司参与的联合体作出的未选定为优先协商对象的处分。”


法院还作出决定,驳回关于确认未选定优先协商对象处分无效的上诉,并由被告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当天二审宣判公判除宣读判决内容外,并未作出额外说明即告结束。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合议庭。 [照片=记者 李世令]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合议庭。 [照片=记者 李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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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公司于2021年3月组建以A公司为代表的联合体,参与马山海洋新都市第四次民间复合开发实施者公开招标,但最终落选。


当时参加第四次招标的企业仅有A公司联合体一家,但其在招标指引书规定的选定评价中得分794.59分,未能超过800分,因而未被选定为优先协商对象。


A公司于2021年4月接到昌原市关于未被选定为优先协商对象的通知,同年5月以招标审议过程存在问题为由提起诉讼。


A公司方面一直主张,昌原市无依据地将3名公务员指定为当然职务审议委员,且这3名公务员给出的评分低于外部专家审议委员,导致其在招标中落选。


一审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称:“昌原市依据《城市开发法施行令》被赋予组成选定审议委员会的权力,将3名公务员纳入当然职务委员,并不能认为其无此权限”,“对于抽签选定审议委员的结果以及公务员恶意打出低分的主张,缺乏其他可以予以认可的依据。”


二审判决后,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分析判决书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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