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认为,一名长期等待社会服务要员分配、之后被编入战时勤劳役的双重国籍者,在此之后申请选择韩国国籍,却被出入境厅驳回的处分属于不当。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6部(审判长法官 Lee Juyeong)近日在双重国籍者A某针对首尔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提起的撤销国籍选择申报驳回处分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A某出生于美国,拥有双重国籍,2017年在兵役判定体检中被评为身体等级4级,被归类为社会服务要员征集对象。
但当时被判定为社会服务要员的人数多于实际所需人数,A某等待约3年仍未获分配,最终于2021年被编入战时勤劳役。战时勤劳役是指未能以现役或补充役身份在军中服役,而在战时被征召从事支援工作的兵役类别。
次年,A某宣誓不行使外国国籍,并向出入境厅申报选择韩国国籍,但出入境厅不承认其已履行兵役义务,驳回了该申报。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称:“战时勤劳役事实上属于视为已完成或正在完成服役的情形。”
《国籍法》规定,在未满20岁前取得复数国籍的人,须在年满22岁之前选择单一国籍;若在该期限届满后选择韩国国籍,则须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属于“被视为已完成或正在完成军队服役的情形”,并作出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
法院最终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本案虽未在明文上被规定为‘视为已完成服役的情形’”,但“由于是因非兵役义务人可归责的事由而未能履行服役义务,且不存在逃避兵役的忧虑”,因此认定应视为A某已完成军队服役。
合议庭还指出:“被告主张,A某本可以自行申请变更为现役兵役处分,或主动寻找征集资源较少的其他地区机构,以履行社会服务要员服役,但不能因为A某未以可能对自身不利的方式积极寻求履行兵役义务,就将此评价为其可归责事由”,“归根结底,本案处分是因国家兵役资源分配问题而对A某造成不利,因而不当。”
出入境厅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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