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名以代买香烟为条件与12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的30多岁男子,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9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12庭(审判长 Dang Ujeung)表示,以涉嫌与未成年人发生准强奸罪被起诉的A某(3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法院还下令其履行80小时社会服务、接受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并对其在涉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的就业作出3年限制。

首尔南部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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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去年1月通过社交媒体首次结识受害人B某(当时12岁),并互发信息。当时B某向A某自称15岁。A某明知B某是未成年人,仍被指控在自己位于首尔江西区的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被移送审判。他以替B某代购香烟为条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合议庭指出:“A某将一名难以正确行使性自主决定权的年幼受害者,视为满足性欲的对象”,“预计这将对受害者今后形成性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但同时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其无前科,且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反省;向受害者支付了1000万韩元,努力进行损害弥补;受害者也不希望被告受到处罚等因素。”


未成年人准强奸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3周岁”或“13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时即构成,即使受害者表示同意,仍然认定为犯罪。


近期,以代买香烟为由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接连发生。上月,一名男子以提供2包香烟和5万韩元现金为对价,抚摸一名十多岁青少年的身体并实施类似性行为,被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此外,去年9月在蔚山,两名男子看到一名13岁青少年发布的“代买香烟者请联系”帖子后,向其发送内容为“可以代买香烟”的私信,继而与其进行性交易,因涉嫌未成年人准强奸、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之性交易买方罪及违反《青少年保护法》等被移送审判。合议庭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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