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庆尚南道昌原特别市市长Hong Nampyo在开庭一年后摘掉公职选举法违规定罪的帽子,市政运营有望重新提速。


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审判长法官Jang Yujin)8日就Hong市长涉嫌共谋收买候选人等指控作出无罪判决。


Hong市长被控在2022年6月全国同时地方选举期间,与时任总括选举对策本部长A某共谋,以不参加选举为条件,向原计划参加国民力量党昌原市长党内预选的B某提出并约定给予公职,因此被提起公诉。


Hong Nam-pyo,庆南昌原特别市市长,在一审宣判后回答采访记者的提问。李世玲记者供图

Hong Nam-pyo,庆南昌原特别市市长,在一审宣判后回答采访记者的提问。李世玲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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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就本案争点之一“B某是否属于意欲成为候选人的人”判断认为,B某属于意欲成为候选人的人,因此候选人收买嫌疑构成。


法院认为,尽管多次有参选经验的B某与以往选举不同,并未通过预备候选人登记、招募责任党员、个人社交媒体宣传、发布参选声明等方式明确表明参选意向,但其有意参加党内预选。


法院提到,B某曾请求记者将自己作为预期参选人加以提及,持续参加经济相关广播节目,对被问及是否参选的人虽未明确作答,但表示正在考虑等情况,认为“通过党内预选提升知名度后,参加下一届国会议员选举”的主张具有说服力。


尽管进行了长时间的证人询问,合议庭认为B某的证言前后一致,且A某向B某提出经济特别顾问一职的事实可以认定。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被传唤为证人却未出庭、在辩论终结后提交事实确认书的前昌原产业振兴院院长Jang Donghwa的材料,法院表示,虽无法全盘采信其内容,但其中“B某曾表明参选意向”这一点与B某的陈述一致。


但合议庭未采纳“Hong市长知情并与A某共谋”的主张。


法院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Hong市长与A某之间就党内预选中B某的去留进行过讨论,并判断在不考虑作为候选人的Hong市长意向的情况下,A某单独行动的可能性较大。


作为这一判断的依据,法院列举了Hong市长及A某一方辩护人所称“Hong市长在担任候选人期间曾在正式场合指示不得提出或约定公职”,以及另一名曾任选举对策委员的C某作证称“A某未与候选人商议或报告,就向B某提出职位建议”,且两者内容一致等因素。


法院强调,即便考虑到Hong市长是政治新人,而A某和C某多次参与选举的经历,也不能排除选举对策委员们“仅以候选人当选为唯一目标而行动”的可能性。


合议庭指出:“B某多次对A某表示‘只相信前辈您’,A某也让其‘相信自己’,鉴于A某在竞选阵营中担任重要职务,B某很可能别无选择,只能相信A某的话就是Hong市长的意向。”


“但关于Hong市长对职位约定的详细情况并不知情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了公诉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示。


法院接着表示:“A某利用其在选举对策委员会中的职务,以及其是B某的高中前辈这一点,以不参选为代价向B某提出公社职位”,并称“该行为妨碍了为选出候选人而进行的政党正确意志形成,破坏了党内预选的公正性,罪责重大,情节恶劣。”


“B某虽是被高中前辈要求而被动应对,但作为多次参加选举的当事人,应当十分清楚公职约定会受到刑事处罚。”法院表示,“其本欲成为为市长选举进行的党内预选候选人,罪责并不轻,但在明知自己也将受罚的情况下仍提交控告状、意图揭露不正之风,且无犯罪前科等因素,综合予以量刑。”


Hong Nampyo 正在步行前往昌原地方法院法庭楼,出席一审宣判庭审。 [照片=记者 李世玲]

Hong Nampyo 正在步行前往昌原地方法院法庭楼,出席一审宣判庭审。 [照片=记者 李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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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在本月1日的结案公判中,曾求处Hong市长和A某各8个月有期徒刑,对B某则求处4个月有期徒刑。


当日,合议庭判决Hong市长无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6个月,B某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


A某虽被判实刑,但因其在审判过程中认真出庭等理由,未被当庭收监。


随着Hong市长摘掉“涉嫌违反选举法”的枷锁,此前因持续一年多的审判而在公职社会内部滋生的不安情绪以及对结果感到忧虑的昌原市民的担忧,均得以缓解。


根据检方是否提起上诉,事态发展可能有所不同,但Hong市长计划集中精力,稳定推进昌原市各项悬而未决的市政课题。


宣判后不久,Hong市长表示:“昌原的经济形势并不宽裕”,“将推进变革与革新,切实向市民展现为昌原未来50年夯实基础的样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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