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Han Mooncheol 都头疼的AI自动驾驶事故…保险业需未雨绸缪
保险研究院发布《人工智能时代保险的角色与课题》报告
“AI高度发展……应完善保险法、责任法和监管法”
搭载人工智能(AI)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汽车制造商、通信公司、AI设计企业、驾驶员等责任主体目前仍不明确。韩国在2020年通过修改《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将部分自动驾驶(第3级)的责任入法,但对有条件完全自动驾驶(第4级)以上的责任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是普通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水平,生成式AI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也在飞跃式提升,再加上复杂的哲学性讨论交织其中,立法难度很大。
在保险业界,AI同样是热门话题。保险的本质是受托管理人类的不安与风险。AI虽然在金融、医疗、交通等各产业领域为人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引发新的不安,从这一点看,对保险公司而言相当于一个新市场。5日,保险研究院发布《人工智能时代保险的角色与课题》报告,强调保险业界今后为应对AI时代,必须完善保险法、责任法和规制法。报告解释称,随着AI发展水平提高,现有的保险理论和相关法律原理很可能无法适用,因此有必要事先从长短期两个维度审视法律争点。
上月上线的保险产品比较与推荐平台,是利用AI技术为客户寻找适合保险产品的服务。今后随着AI进一步高度化,有望提供高度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但在这种情况下,以团体性为前提的既有保险法律原理能否适用,可能会成为问题。因为保险制度是让处于同一风险下的多数人共同应对该风险。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Hwang Hyuna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对各投保人的风险度进行高度细分来运营产品,可能会大量产生保险弱势群体,或引发对客户的歧视”,“这会影响保险制度的根基,因此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查。”
当AI为保险公司招揽投保客户时,如果出现不完全销售,或在理赔审核中作出不当决定,由谁承担责任也将成为争议焦点。目前在韩国,关于AI开发者与利用AI开展业务的经营者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初步讨论正在进行中,也在研究赋予AI本身法人资格的方案。Hwang研究委员表示:“在AI责任法领域,如果确定了责任分配事项,其内容也将同样适用于保险产业”,“不过,由于保险公司一直对员工在招揽业务中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一旦发生由AI实施的与招揽相关的不法行为,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目前,《保险业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的经营行为规制,是以人的行为为前提的。今后若AI发展到可以替代人类工作的程度,经营行为规制也有必要随之调整。与AI监管相关,韩国在2021年制定了金融领域AI指引,建立了AI伦理原则、AI专门组织、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等三重内部控制装置。此后,又采取了制定安全指引、运营数据资料库等后续措施。但针对生成式AI迅速扩散的对策仍不充分。Hwang研究委员表示:“目前与AI相关的规制方案是在一般法层面上制定的”,“有必要制定能够充分反映金融与保险特性的单独规制法。”
在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利用AI的相关指引。该指引要求制定名为人工智能系统(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AIS)项目的内部控制规章,以实现对AI的负责任使用。AIS项目应以最大限度降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为方向进行设计,并将AI开发、实施和监督等责任赋予高层管理人员。指引还提出了保险公司对向其提供数据和AI系统的第三方进行管理的方案。考虑到中小保险公司在对AI系统提供方这一第三方进行实质性管理时可能存在困难,旨在制定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的措施。Hwang研究委员表示:“AI时代的保险产业应积极利用AI提升服务水平,同时避免出现消费者受害”,“今后在制定一般法和个别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审视对AI引发风险的管理方案、责任归属方案以及赔偿方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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