焯烫蔬菜享受增值税法免税优惠
首尔海关连同加收税一并追征2.7亿增值税

此前,一名将“煮熟蕨菜”申报为“焯烫蕨菜”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贸易业者,被法院裁定必须缴纳增值税。


5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5部(审判长 Kim Sunyeol)在中国进口农产品进行销售的贸易业者A某起诉首尔海关,要求确认增值税等课税处分无效一案中,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A某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从中国进口了1200余吨蕨菜,并以“焯烫蕨菜”为品名申报进口,从而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但首尔海关认为,A某进口的货物并非“焯烫蕨菜”,而是“煮熟蕨菜”,且按1至2公斤单位进行包装,以零售形式销售,因此不符合增值税免税要件,遂对其征收增值税2.4219亿韩元及加算税2166万韩元。


蕨菜。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蕨菜。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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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27条规定,对未经加工的食用物中由总统令规定的品目进口,免征增值税。经过干燥、冷冻、腌制等不改变原生产物本来性质程度的一次加工的食用物,也包括在内。对于焯烫蔬菜类等简单加工食用物,如按原包装单位供应,则规定应被排除在免税对象之外。但若仅为方便运输而临时包装的,则可以纳入免税对象。


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在不存在区分焯烫蕨菜与煮熟蕨菜的特别标准的情况下,海关无依据地将其进口货物认定为煮熟蕨菜;而且只是为方便运输而进行包装,并非以零售销售为目的进行包装。



但合议庭认为,A某进口的蕨菜是“在60至80℃水温下多次、在相当时间内加热处理后,再经过保存、杀菌处理的产品”,并表示“难以认为仅仅是经过简单一次加工的焯烫蔬菜类”。合议庭接着指出,“由于在进口时以包装完毕的形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因此也难以认定为仅为运输方便而临时包装的情形”,不予采纳A某的主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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