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人法制研究” Seoyoungjae 世宗大学教授:为保障法人的可持续性应放宽监管
监管放松有助于筹措资金
“对不当利用应通过监督和事后规制加以防范”

2021年4月,三星集团所有人家族公布已故前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的遗产回馈社会计划时,财界一部分人士评价称这是“次优而非最优”的选择。作出这一评价的背景之一,是因为大部分遗产并未捐赠给隶属三星集团的公益法人。


总规模达3万亿韩元的“李健熙收藏”美术作品,大多并非捐给Leeum美术馆或湖岩美术馆,而是代表性地捐赠给国立中央博物馆、国立现代美术馆等。在公布之前,财界普遍预期这些遗产会捐入公益法人。因为这样一来,家族内部既能守住遗产,又能实现回馈社会的目的,同时还可享受部分继承税减免。尽管如此,三星家族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专家分析认为,这是考虑到一旦出资给公益法人就必须遵守的各类监管,以及社会上对向公益法人出资持负面看法等因素。


适用于公益法人的主要法律监管内容。图表=Mun Jiwon

适用于公益法人的主要法律监管内容。图表=Mun Jiwon

View original image

受韩国经济人协会委托撰写《公益法人法制研究》报告的世宗大学法学系教授(律师)Choi Seungjae,31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过度监管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在选择公益法人时裹足不前。”他认为,尽管公益法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佳手段,但由于法律监管,公益法人未能充分发挥其本来功能。


报告指出,尽管在解决三星、LG等大型企业所有人因继承税负担而被迫出售股权的问题方面,公益法人具有替代方案的价值,但在设立阶段缺乏社会激励,因而未能受到重视。Choi教授表示:“如果有人本着良好目的向奖学财团出资100亿韩元,却被征走50亿韩元的税金,那么谁都不会再愿意出资。”他强调,放宽对公益法人的法律监管,最大理由在于“法人的可持续性”。


Choi教授认为,在法律监管放松之后,公益法人为公益活动筹措资金会更加容易,从而能够长期持续地开展社会贡献活动。如果公益法人持续参与社会贡献,就可以构建一种既能缓解社会两极分化、又能扩大捐赠文化的良性循环结构。


现行法律中,对公益法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表决权限制,二是较高税率。《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公平交易法)原则上禁止资产总额在10万亿韩元以上的限制互相出资企业集团(大企业)所属公益法人行使其所持国内关联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规定,若公益法人以受赠股份形式取得超过全部股份10%(在不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下为20%以上)的股份,则对超出部分征收赠与税;其中,限制互相出资企业集团所属公益法人的免税适用上限仅为5%。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出于善意想向公益法人出资,但由于赠与税负担沉重,只能出资5%至2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社会贡献活动难免受到抑制。


Choi Seungjae 世宗大学法学系教授(律师)。照片由 Choi Seungjae 教授提供

Choi Seungjae 世宗大学法学系教授(律师)。照片由 Choi Seungjae 教授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Choi教授还主张,在放宽监管之后,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益法人从事营利性业务。他表示:“如果为了维持三星奖学财团的资金,有必要的话,也应当允许其购买三星电子的股票。”他补充称:“仅仅因为购买了同一企业集团的股票,就对其作负面解读,或禁止其行使表决权,这样的监管过于严苛。”



不过,他同时指出,在允许购买同一企业集团股票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制度性装置,以杜绝公益法人被不正当利用。Choi教授表示:“例如医院为守住经营权而利用公益法人收购股权,或者设立奖学法人却将奖学金集中发放给所有人子女,这些事情理所当然绝不能发生。对于公益法人的不正当利用,我认为,与其事先通过课税等方式施压,不如通过缜密的监督体系和事后行为规制加以防范。”Choi教授最后表示:“关于公益法人的讨论与辩论以往一直不足,希望以本次报告为契机,能够搭建起讨论的平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