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摆脱违反《残疾人歧视禁止法》嫌疑

被称为“寺院奴役事件”的被告僧人时隔6年在大法院摆脱了违反《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的嫌疑。大法院认为不存在歧视,也未证明存在恶意。


大法院刑事2部(审判长 Cheon Daeyeop 大法官)于4日撤销对因涉嫌违反《关于禁止残疾人歧视及权利救济等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等罪名而被起诉的寺院僧人A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2023都2982)。

“大邱寺院残疾人剥削‘寺庙奴役’疑案” 大法院以“无罪”为由发回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担任首尔某寺院住持的A某被控自2008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让一名3级智力残疾的被害人从事礼佛、祈祷、打扫院子、割草、除雪作业及各类寺院内工程等劳动,却未支付约1300万韩元报酬,被指控其以残疾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恶意的金钱剥削。


《禁止残疾人歧视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残疾为理由,在私人空间、家庭、设施、职场、社区等对残疾人进行金钱剥削。”同时规定,如属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且具有恶意,则构成刑事处罚对象。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二审均认为:“对具有智力残疾的被害人使其劳动却不支付报酬,构成以残疾为理由的金钱剥削行为,属于恶意的歧视行为。”


然而,大法院推翻了这一判断。


合议庭指出:“在曾居住于寺院的行者、老典僧、僧人等可视为宗教共同体成员的人当中,只向非残疾人支付报酬,或仅让作为残疾人的被害人承担打扫院子、割草等劳动,从而与非残疾人相比对被害人实行差别对待的主张,均缺乏任何可以予以认可的根据”,并判示称:“这属于难以认定《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第49条第1款构成要件中‘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行为的存在’本身的典型情形。”


大法院还认为,也难以断定存在“恶意性”。


大法院说明称:△A某自1985年起让具有智力残疾的被害人在寺院居住长达30年,不仅未向被害人父母或家人收取任何对价,反而对被害人予以10年行者、20年老典僧的待遇;△不仅仅是承担被害人的衣食住费用,而是作为事实上的保护人,全部负担了高达数千万韩元的各类手术费、住院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以及国内外旅游费、海外圣地巡礼费用;△关于A某以被害人名义购买价值约2亿韩元的不动产而被指控违反《不动产实质权利人名义登记相关法律》的嫌疑,已被最终判决无罪;△此前以被害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也确由被害人实际行使所有权;△与起诉事实中所记载的约1.3亿韩元未支付工资金额相比,A某在30余年间为被害人负担的费用远远超过该金额。


同时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旧《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第49条第2款所规定的‘恶意性’已得到充分证明。”


主导此次发回重审的 Law Firm Yeoui 代表律师 Oh Youngshin(55岁,司法研修院第28期)表示:“这是就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恶意等模糊不清的刑罚构成要件提出解释标准的判决。”但他也称:“‘恶意的’在词典上的含义是‘怀有伤害他人或憎恶之恶念’,完全是主观情感的表达,其意义会因观察视角不同而有所差异,且在何种程度时成为刑事处罚对象并不明确,属于道德性、抽象性的用语,因此能否依据大法院提出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恶意性’,仍存疑问。”




朴秀妍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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