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育5子、共同生活50年的妻子同居后被钝器杀害…大法院最终判处20年有期徒刑
一名与妻子共同生活50年并育有5名子女的七旬丈夫,用钝器杀害妻子,被判处重刑。
在审判中,该丈夫主张自己作案时醉酒,处于心神微弱状态,请求减刑,但未获采纳。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在被控杀人罪的A某(73岁)上诉案中,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其有期徒刑20年的刑罚。
合议庭就驳回A某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而导致事实误认,或误解有关心神微弱法律原则的错误。”
A某于1973年与妻子B某(去世时68岁)结婚,育有5名子女,婚姻关系已维持50年。其间,妻子B某靠在餐馆打工攒钱,在首尔阳川区购买了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寓;相反,A某仅偶尔做临时工,没有固定职业,也几乎没有收入。
A某既无法在经济上养家,平日里子女也只与妻子往来,这使他作为一家之主长期感到自卑。数十年来,他每逢醉酒,就会在年幼子女面前殴打妻子或砸毁家中物品;而自数年前起,受酒精成瘾影响,他的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20年10月,A某曾以“放火烧死妻子”为由,用打火机点燃主卧衣柜里内衣裤,因现住建筑物放火未遂罪被起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该刑已确定生效。
案发前一天,即2023年2月7日,A某与妻子B某一起将同住的女儿C某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原因是其抑郁症恶化。A某将C某送上救护车后外出,在附近公园转悠,又在酒馆喝了约5瓶啤酒,晚上10时左右回到家中。
此后,在跨过午夜的2023年2月8日0时4分许,A某前往家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瓶烧酒和一些下酒菜回家,对B某说:“以你名下的房子作抵押贷款大约1000万韩元,给我点钱。”
然而,B某拒绝了A某的请求,两人互相推搡,发生肢体冲突。B某躲进主卧,但A某追入卧室,在持续争吵过程中,一时愤怒,从阳台拿来一把长约43厘米的锤子,朝背对而坐的B某后脑部位猛击30余次,致其死亡。
因涉嫌杀人被诉至法庭的A某辩称,“案发时醉酒,处于心神微弱状态”。
但一审合议庭未采纳A某关于心神微弱的主张,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合议庭认可的事实包括:A某曾因酒精依赖综合征住院治疗3个月;担任专业心理委员的专科医生也出具意见称,“A某至少处于中度至高度酒精中毒症状状态”。
但合议庭表示:“并不能认定被告人在作案时已陷入对事物辨别能力或意思决定能力减弱的状态”,“因此,不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心神微弱的主张。”
合议庭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包括:▲从A某杀害B某后,又将作为作案工具的锤子放回阳台收纳柜附近这一点来看,可见其作案时具有辨别事物的能力;▲从A某作案后立即服用大量安眠药企图自杀这一点来看,其当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内容,并具备判断其伦理意义的意志能力;▲在侦查机关前,他对作案时的主要情形、被告人与被害人当时的对话内容等陈述相对清晰;▲专业心理委员也表示,“被告人在本案作案当时,并非因饮酒而意识降低的状态”。
合议庭指出:“杀害与自己结为夫妻缘分的配偶,不仅剥夺了作为最尊严且最重要法益的人之生命,同时从根本上破坏了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与道德义务,动摇了家庭内部的伦理与亲情,给尚存的子女留下难以治愈的巨大痛苦和伤痕,其罪责极为重大。”
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接着表示:“当被害人拒绝被告人无理的金钱要求时,被告人勃然大怒而实施本案犯罪,其作案动机毫无可予斟酌之处,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冷酷。”合议庭还将A某在因放火未遂罪获缓刑期间又实施杀人行为这一点,作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最后,合议庭表示:“子女们经历了父亲杀害母亲这一极其惨痛的情形,其精神痛苦之大难以估量,更有一名子女甚至亲眼目睹案发现场”,“上述子女目前希望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A某提出上诉,但二审合议庭驳回称:“原审的判断均属正当,其中不存在事实误认或误解法律原则等违法情形。”
合议庭还表示:“原审刑罚并不显得过重或过轻而不当”,否定了A某与检察官双方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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