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施行令修订] 技术创新型并购合并时扣除额上调…即使变更行业也适用家业承继特例
新增海外建筑子公司借款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特例
政府上调了技术创新型并购(M&A)时作为税额抵免基准的技术价值金额。将职务发明补偿金的免税限额由每年500万韩元上调至700万韩元,并规定只要继承家业的后继者在标准产业分类的大类范围内变更行业,就可以享受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
企划财政部23日发布了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税法修正后续施行令修正案》。
对技术创新型并购的税额抵免将扩大。政府通过去年7月的税法修正案,决定当内国法人合并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或取得其50%以上股权时,按技术价值金额的10%给予税额抵免。在本次施行令修正案中,作为该税额抵免基准的“技术价值金额”计算方式有所调整。此前,以▲专利权等评估额合计 ▲转让价款-(被合并·被收购法人的净资产市价×130%)两者中较大者作为技术价值金额;修正案则将其中的130%改为120%。
为了享受家业继承扣除和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的事后管理要件也将放宽。此前后继者变更行业的范围被限制在标准产业分类的中类之内,本次修正案将其放宽至大类之内。过去即便食品制造业与饮料制造业同属“大类为制造业”,从食品制造业变更为饮料制造业也无法享受特例,而今后则可以适用特例。
为支持国内企业承接海外订单,将新设针对海外建设子公司借款的坏账准备金列支特例。所谓海外建设子公司,是指国内建设母公司持股比例达90%以上的当地法人,当国内建设母公司向海外建设子公司提供的借款事实上难以收回时,如将其计提为坏账准备金,每年可将截至期末的借款债权余额10%以内的金额视为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
可享受特例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及其利息 ▲因国内建设母公司向海外建设子公司派遣的员工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债权等;被认定为回收困难的情形包括▲在前10年间持续处于资本金侵蚀状态 ▲从海外债权追偿机构获得无法回收确认等。
对派往海外子公司的员工人工费用被认可为费用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此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和中坚企业,修正后只要是内国法人,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国内母公司向其100%持股的海外子公司派遣员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可在税前列支。此外,即便由内国法人代扣代缴派往海外当地法人的员工的劳动所得税,也将该部分金额认可为费用。
除此之外,过去仅对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占控股公司全部所得90%以上的企业排除适用特定外国法人(CFC)课税,本次修正案将把利息·股息所得中的存款、储蓄存款利息也纳入计算范围。职务发明补偿金免税限额将由每年500万韩元上调至700万韩元,但为防止避税,决定将控股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排除在免税对象之外。俄罗斯去年违反税收协定,对我国企业课征超过限制税率的税款,也将被纳入税额抵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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