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犬养殖场须在3个月内申报饲养数量和面积…“未申报将无法获得补贴”
《关于犬饲养农场等申报等规定》制定案行政预告
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犬只的农场主或屠宰、流通业者以及餐馆经营者,必须在《有关以食用为目的的犬只饲养、屠宰及流通等终止的特别法(犬只食用终止特别法)》公布后3个月内,申报饲养和屠宰头数、设施规模、地址等运营现状。并且须在6个月内提交犬只食用终止履行计划书。如不履行,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歇业或转业补助金。
农林畜产食品部23日表示,将把上述内容的《犬只饲养农场等申报等相关规定》告示制定案,自即日起至下月2日为止进行行政预告。这是继本月9日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犬只食用终止特别法之后的后续措施。农林畜产食品部为规定关于饲养农场等的申报、履行计划书提交程序及所需材料等事项,与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协商后,拟定了本次告示制定案。
根据告示制定案,饲养农场等应在犬只食用终止特别法公布后3个月内,向所属地方自治团体提交包含名称、地址、规模、运营期间等内容的运营申报书,并在6个月内提交履行计划书。但在提交履行计划书后,如因不可避免的事由需要修改内容,可在犬只食用终止特别法施行令公布后6个月内进行修改和补充。
特别法规定,在申请发放歇业补助金时,须提交为食用目的而饲养中的犬只的处置计划。也就是说,如不提交申报书和终止履行计划书,将无法获得政府支持。
农林畜产食品部相关人士表示:“犬只食用终止特别法规定,为获得用于歇业及转业的政府支持,必须进行申报并提交履行计划书,因此相关农户等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自治团体申报。”农林畜产食品部计划在行政预告期间收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最终确定并施行该告示制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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