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顺序相同则由年长者优先”法律规定
孙辈起诉国家报勋处败诉
一位后代历经周折,发掘已故祖父的事迹,使其得以被登记为独立有功者,但在申请被指定为抚恤金领取对象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败诉。法院虽然认可这名孙辈为祖父登记独立有功者身份所作的努力,但认为不能将其视为对祖父“主要负担扶养的人”。
据联合通讯社15日报道,大邱地方法院行政单独合议庭法官 Heo Ihoon 当天驳回了独立有功者孙辈A某针对大邱地方报勋厅提起的“撤销抚恤金不予支付对象决定”之诉,裁定原告败诉。
判决书显示,A某的祖父(1886~1937)于2022年8月才被追授总统表彰并登记为独立有功者(爱国志士)。在此过程中,A某为证明祖父的功勋,多年收集资料并进行研究等付出努力,并主张自己每年在祖父墓前祭祀、除草,承担了相关管理工作。此外,他还表示,在祖父去世85年后终于迎来这一喜讯之际,他通过电视节目介绍祖父事迹,甚至推进了所谓“宣扬功绩事业”。
A某随后向大邱报勋厅申请,将自己指定为抚恤金支付对象。然而,大邱报勋厅根据孙辈中年龄较长者优先的原则,将年长的B某优先指定为抚恤金领取第一顺位人,并决定A某不属于抚恤金支付对象。
根据现行《独立有功者法》,独立有功者去世后,国家向其遗属中一名顺位在前者支付补偿金,其顺位依次为配偶、子女、孙辈、儿媳。若同一顺位遗属有两人以上,则原则上优先年龄较长者;但如存在对独立有功者主要负担扶养的人,则该人优先。依照这一规定,大邱报勋厅将年龄大于A某的B某视为抚恤金支付对象。
A某最终将大邱报勋厅告上法庭。他在庭审中主张:“独立有功者的孙辈一代实际上不可能对独立有功者进行现实上的扶养,因此为了使独立有功者的功绩得以彰显而付出努力,并在其去世后负责墓地管理、时祭、宗中财产管理等事务的自己,应当属于‘主要负担扶养者’。”他还称:“B某过着与祖父毫无渊源的生活。”
法院指出:“亡者虽迟至近年才因独立运动事迹受到关注并被认定为有功者,这一点可以认可是得益于A某的努力”,但同时认为,“仅凭这一点,不能解释为原告对亡者进行了扶养”。法院进而判决称:“大邱地方报勋厅将孙辈中年龄较大的B某确定为抚恤金领取人一事,属合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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