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做到办理营业登记”

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为了将自己在家中多年自制、发酵的食醋有偿出售,只需根据《食品卫生法》作为“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进行营业申报即可,无须办理营业登记。


据法律界15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Kwon Youngjun)撤销了此前因诈骗、《食品卫生法》违规及妨碍公务罪而判处A某罚金1500万韩元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春川地方法院重审。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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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二审法院将A某涉嫌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部分认定为有罪属错误判断。


合议庭首先指出:“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其下位法令,食品制造·加工业需要进行营业登记,而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则只需进行营业申报”,“所谓食品制造·加工业,是指‘在制造·加工场所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由总理令规定的食品的营业行为’。”


合议庭接着表示:“总理令规定,除罐头食品或瓶装食品外的所有食品,以及由食品制造·加工业经营者制造·加工的食品,在制造·加工场所按消费者所需分装后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属于须办理营业登记的由总理令规定的食品,但同时又将食醋等部分食品排除在外,并未根据食品制造周期长短作出不同对待。”


合议庭指出:“由此可见,即便本案食醋的制造周期长达约7年,也不能因此认为,被告人自行制造·加工后销售的本案食醋被排除在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的对象食品之外”,“原审认定被告人的本案食醋制造行为属于需要营业登记的食品制造业,系对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及其对象食品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且未尽必要的审理义务,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故应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A某被控于2020年5月以“自己在家中通过7年熟成、发酵方式制造的食醋对缓解帕金森病伴随的便秘症状有效”为名,将7瓶食醋以1240万韩元价格出售。此外,他还因在2021年3月对上门送达诉讼文书的法院执行官出言辱骂并进行威胁,妨碍公务而被起诉。


A某于2020年4月以会员身份加入了帕金森病患者及其家属参与的某网络咖啡社区,随后发布题为《有关帕金森病、痴呆治疗方法的管见》的帖子,内容称患有帕金森病的自己老母亲以及到访自己家中的患者,在自己的帮助下体验到了比医院治疗更为确切的治愈效果。


之后,看到帖子后与其联系的受害人B某询问:“岳母因帕金森病导致便秘、腹痛严重,是否有办法解决?”A某则称,自己的老母亲喝了自己制作的食醋后缓解了便秘症状,并表示必须亲自见到患者才能做出准确“处方”,从而诱导对方上门。


A某对上门的B某表示:“有一种相对功效较低、市价约20万韩元的食醋,还有一种功效卓越、市价约300万韩元的食醋原液,但食醋原液只有一人服用的分量,不对外出售。”他还谎称“正在与某医院医生一起研究食醋,并向名为《医学期刊》的杂志投稿”。


此后,在B某表示有购买意向后,A某称“必须购买5瓶并持续服用5周才会见效”,遂向其出售5瓶单价300万韩元的食醋原液和2瓶单价20万韩元的食醋,共计收取货款1240万韩元。


检方认为,A某在制造·加工食品并销售的过程中,违反了履行营业登记义务的规定,遂提起公诉。


A某则主张,自己并非向流通企业销售,而是直接向上门到自己家的消费者销售,应视为“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因此不是营业登记对象,而是应向主管机关进行营业申报的对象。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全部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罚金1500万韩元,理由是制作食醋所需制造周期接近7年,难以视为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


但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就A某的诈骗罪及妨碍公务罪而言,二审作出的有罪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第一起明确区分需要营业登记的食品制造·加工业与只需营业申报的即食销售制造·加工业的概念、要件及其对象食品等内容的判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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