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控在并购过程中存在“虚假交易”,而被追加征收3亿多韩元税款的一家公司,在针对税务机关提起的撤销处分诉讼中部分胜诉,获得了减税。
15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在株式会社A公司针对道峰税务署署长提起的增值税课税处分撤销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认为,在原告被征收的3亿5000多万韩元税款中,约2亿7600多万韩元的课税处分应予撤销。
株式会社B公司(2019年2月被A公司吸收合并)在2015年第2期增值税课税期间,收到交易对象C公司开具的供货金额7亿3000多万韩元的税务发票,并向道峰税务署进行了增值税最终申报。另在2016年第1期增值税课税期间,B公司又以与交易对象D公司和E公司分别发生供货金额5亿1000万韩元、4亿5200万韩元的交易为由,进行了增值税最终申报。
税务当局对A公司进行增值税税务调查后,认定上述合并前B公司取得的税务发票系在无实际货物供应情况下取得的虚假税务发票,因而对A公司更正通知共计3亿5000多万韩元的增值税。A公司不服该处分,提起了本次诉讼。
A公司方面主张:“B公司实际上确实收到了手机充电器、手机支架三脚架等货物并支付了价款,随后取得税务发票,因此并非虚构交易”,并称:“即便属于‘与事实不符的税务发票’,A公司也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存在过失。”其意在强调,即便实际交易对象与税务发票上记载的供货方名义不一致,A公司也并不知晓对方以他人名义伪装进行交易,因此不存在过失。
又称:“即使认为A公司存在过失,A公司也是在认为可以正当抵扣进项税额的认识下进行交易的,因此对于40%的少报加算税部分应予撤销。”
此外,就与E公司的交易,A公司反驳称,是出于E公司对供货作出承诺之意而先行取得了税务发票,但E公司最终未能按期交货,A公司因此取消了产品订单,并就取消部分开具了更正税务发票;虽说税务发票的开具时间确与事实不符,但并非虚假交易,处分过重。
合议庭大部分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合议庭指出:“A公司在B公司与C公司、D公司交易时,并不知晓实际供货方与税务发票记载供货方不一致这一名义伪装事实,且存在其不知情且无过失的特殊情形,这一判断较为妥当”,据此认为道峰税务署就此作出的增值税更正通知违法。
但就与E公司的交易,合议庭认为,“仅能看作是比实际货物交付时间略早开具了税务发票,尚未查明其具有逃避增值税的目的”,因而仅认可按少报加算税10%适用计算的约7400多万韩元为正当税额,并认为超过该部分的税款应予撤销。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