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首例退回公诉请求案
检察机关:“事实关系取证和法律审查尚不充分”
公诉处:“检方可自行补充侦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检方向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诉处)退回监察院高级公务员受贿案件,称有必要追加调查,如果公诉处坚持拒收案件,双方矛盾预计将进一步激化。检方将公诉处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退回,这还是首次。

检方将监察院高官“收受贿赂嫌疑”案件退回给公诉处…公诉处称“拒绝受理”(综合)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12日表示:“已将从公诉处收到的‘监察院高级公务员受贿等案件’相关卷宗和全部证物再次移送给公诉处。”


检方在审查公诉处移送的侦查记录中的证据关系和法律适用后认为,仅凭目前公诉处的侦查结果,还不足以决定是否起诉,在事实关系的证据收集和相关法律适用的审查方面都不够充分。


检方表示:“考虑到公诉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与其由检方另行进行证据收集或法律审查,对犯罪嫌疑重新审查并作出判断、决定,不如由公诉处进行追加侦查、收集证据或重新审查法律适用,更为妥当。”


据此,检方当天在补充了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后,将从公诉处收到的全部相关卷宗和证物再次移送给公诉处。


此前,公诉处于去年11月,针对监察院三级干部金某及其经营的A股份公司名义上的代表理事B某,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的受贿罪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嫌疑,要求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


检方将监察院高官“收受贿赂嫌疑”案件退回给公诉处…公诉处称“拒绝受理”(综合) View original image

在检方退回案件后,公诉处发表立场称:“检方移送案件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拒绝接收案件”。


公诉处表示:“根据宪法法院判例,公诉处检察官作为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依据《公诉处法》第26条,公诉处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后,要求检方提起公诉,并将案件侦查记录和全部证物等移送给检方”。


公诉处接着称:“检方只需在自行补充侦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分即可”,“对于在毫无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措施,公诉处对检方的这一决定表示遗憾。”


公诉处还补充说:“检方过去在公诉处要求提起公诉的Cho Heeyeon首尔市教育监、Kim Seokjun前釜山市教育监、Kim Woong议员、Park Jie-won前国家情报院院长等案件中,曾进行包括搜查扣押在内的补充侦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的先例。”



根据《公诉处法》,监察院三级以上公务员的受贿嫌疑属于公诉处可以侦查的高位公职者犯罪,但起诉权在检方手中。公诉处的起诉权仅限于大法院院长、大法院法官、检察总长、法官、检察官、警察厅警务官以上警察公务员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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