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指示“为无律师受害者指定国选律师”

在修订《跟踪处罚法》实施前一天的11日,大检察厅指示全国一线检察机关,积极申请对跟踪加害者采取位置追踪临时措施,并为受害者指定国选律师。


首尔瑞草洞大检察厅办公大楼。照片=记者许永汉 younghan@

首尔瑞草洞大检察厅办公大楼。照片=记者许永汉 you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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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当天表示:“根据去年7月11日修订的《跟踪处罚法》引入的位置追踪临时措施及受害者律师委任特例制度,经过6个月的缓冲期,将自12日起实施”,“为此,大检今天指示全国一线检察机关,从侦查初期阶段起,为实现迅速保护和支援受害者这一立法宗旨,仔细核实‘跟踪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接近禁止等既有临时措施’、‘犯罪前科’、‘与受害者的关系’等事项,在跟踪行为再犯风险性较高的情况下,积极申请位置追踪临时措施。”


接着补充称:“此外,大检还指示,在受害者出席侦查、审判阶段并作证时,确认是否已委任受害者律师,如无律师,为保护受害者权利和利益,应指定国选律师。”


大检表示:“一旦作出位置追踪临时措施决定,保护观察所将向受害者发放保护装置,当跟踪行为人接近至一定距离范围内时,将同时向受害者发送提醒短信,并由主管警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实施‘跟踪者位置信息受害者提醒系统’。”


最后,大检表示:“检方将与警方、保护观察所紧密协作,对跟踪犯罪迅速且严格应对,守护受害者安全的日常生活。”


在去年7月修订的《跟踪处罚法》中,第9条(对跟踪行为人的临时措施)第1款中新设了第3之2项,将可对跟踪加害者作出的临时措施中,新增了“《电子装置佩戴法》第2条第4号所称的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的佩戴”。



同时新设的第17条之4(关于为受害者委任律师的特例)规定,由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的律师可以参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对受害者的调查并陈述意见,且在受害者没有律师时,检察官可以为其指定国选律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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