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制铁劳动者在一宗要求重新计算作为法定津贴和退休金计算基础的通常工资,并支付法定津贴和退休金差额的诉讼中最终胜诉。
11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 Kim Sunsu 大法官)对2800余名现代制铁劳动者针对公司提起的工资请求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二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通常工资或平均工资、休日劳动及休日劳动津贴、法定津贴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判断遗漏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违反等方面并无错误。”
根据当天大法院最终确定的判决,现代制铁需向劳动者支付约443亿韩元及迟延损害金。
劳动者于2013年5月以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少拿了法定津贴和退休金为由,对现代制铁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差额。
法定津贴以通常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6条(通常工资)第1款对通常工资的概念作出如下定义:“在《劳动基准法》和本施行令中,通常工资是指约定向劳动者就其规定劳动或总劳动定期且一律支付的时薪金额、日薪金额、周薪金额、月薪金额或计件金额。”
公司在支付休日和延长劳动津贴时未将定期奖金计入通常工资,而劳动者主张应当将定期奖金包括在内重新计算。
在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后的2013年12月,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在 Gabul Autotech 劳动者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中作出判决,认定定期奖金应视为通常工资。
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现代制铁以包含定期奖金的通常工资为基准计算法定津贴,并支付差额。
劳动者还请求支付退休金差额,其中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作为退休金计算基准的“平均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条(定义)第1款第6目规定:“平均工资是指在需要计算平均工资的事由发生之日前3个月期间向该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所得的金额。劳动者入职未满3个月的情形,亦比照适用。”也就是说,可以视为劳动者3个月期间实际领取工资的1日平均额。
劳动者主张应将文化活动费、春节及中秋礼品费、体能锻炼费等计入平均工资。
二审法院判决,其中的补偿津贴、体能锻炼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夏季健康支援费应计入平均工资。
现代制铁不服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问题。
业界认为,如将因类似争点而滞留在法院中的其他案件一并计算,现代制铁需向劳动者支付的总金额将高达约3500亿韩元。
当天大法院作出判决后,现代制铁工会召开记者会表示:“提起诉讼并非只是为了多拿几分钱,而是为了使非正常的工资体系正常化,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如果现代制铁不立即支付胜诉金,将立刻启动法律程序。”
工会还指出:“无论今日诉讼结果如何,现代制铁资本方面欺瞒性的诉讼拖延策略以及对此予以默许的法院态度,侵犯了现代制铁劳动者迅速获得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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