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法院行政处11日表示,已制定适用于《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下儿童返还请求案件的相关规程。此举旨在应对各类问题,使儿童返还请求案件在作出判决后能够顺利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新制定的规程,今后如发生针对在国内或国外被非法带走儿童的返还请求等纠纷,当事人将依据《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来判断监护权、探视权等事项。必要时,为了将儿童接回,也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考虑到儿童移交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官可以让由法院行政处处长委托的儿童相关专家作为执行辅助人员参与执行。执行官和执行辅助人员应当结合儿童的年龄和发育程度进行照顾,避免对其身心造成有害影响,并负有注意儿童自由与安全的义务。
此外,与移交执行有关而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内容,不得公开或泄露。
法院行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举措的意义在于同时兼顾了儿童福祉与执行的实效性”,并称“今后将配合立法层面的完善,持续研究和审查关于国内幼儿移交案件执行程序的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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