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再次支持日本强征劳工受害者索赔诉求…判赔1亿韩元
日本制铁承认赔偿责任
受害方1亿韩元赔偿判决确定
在日帝强制征用受害者遗属针对日本企业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大法院再次支持了受害者一方。继上月两次作出受害者胜诉判决之后,大法院此次也作出了相同判断。
11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Taeak)在日帝强制征用受害者 Kim某的遗属 Jung某等3人针对日本制铁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作出判决,命日本制铁向受害者共计赔偿约1亿韩元,维持原审部分原告胜诉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
就本案的主要争点——日本企业关于请求权消灭时效的主张,大法院认为,由于存在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日本企业方面的消灭时效抗辩构成权利滥用。
合议庭表示:“对于原告而言,直到2018年关于日帝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宣告之前,客观上一直存在对被告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
合议庭指出:“大法院在2012年5月24日宣告的判决中,以日帝强占期被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的不法行为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被纳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为由,判断该请求权并未消灭。”
合议庭接着表示:“然而,在2012年判决宣告之后,围绕《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以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的不法行为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问题,国内外仍持续存在争议;作为《请求权协定》当事方的日本政府一直坚持认为,根据该协定,因过去日本政府或日本企业等参与的反人道不法行为或与殖民统治直接相关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已消灭;包括被告在内的日本企业对此表示附和并拒绝赔偿”,并称“在这种情况下,大韩民国政府除表示应观望剩余司法程序外,并未作出其他明确的官方立场表明”。
合议庭表示:“2012年判决系撤销发回重审性质的判决,并非据此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作出最终确认;同时,发回重审判决的拘束力,也可能因发回后审理中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而不再及于该案件”,并判断称:“在此情形下,像原告等此类受害者,即使在2012年判决宣告之后,仍有理由对能否通过各自对日本企业提起诉讼而获得实质性救济心存疑虑。”
合议庭表示:“大法院在2012年判决中2009다68620案件的再上诉审中,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全员合议体判决,认定以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的不法行为为由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被纳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随后维持发回后原审作出的同一趣旨判决,驳回上诉”,并称,“由此,大法院通过2018年全员合议体判决,最终明确表明了如下法律见解:以日本政府对朝鲜半岛的非法殖民统治及侵略战争的实施直接相关的日本企业反人道不法行为为前提的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
合议庭接着表示:“综上,可认为因2018年全员合议体判决的宣告,强制征用受害者在大韩民国境内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才得以确实化”,并作出结论称:“考虑到上述情况,可以认为,对作为强制征用受害者或其继承人的原告而言,在2018年全员合议体判决宣告之前,一直存在对被告客观上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
Kim某在日本太平洋战争期间的1943年,18岁时被强制征用,在日本九州地区的日本制铁钢铁厂被迫劳动。Kim某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劳动,却完全未领取工资,于光复之后的1946年回国。
Kim某于2012年11月去世,其妻子 Jung某及子女于2015年5月向韩国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日本制铁应赔偿1亿韩元”。
负责一审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决日本制铁向受害者 Kim某的3名遗属支付共计1亿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日本制铁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当天大法院的结论亦相同。
大法院在此前与本案法律争点类似的强制征用诉讼中,已作出承认日本企业赔偿责任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
2018年10月,当时的大法院全员合议体曾表示:“即使通过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在两国间部分实现了受害赔偿和补偿,但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日本企业的责任并未消失”,支持了受害者一方。
判决之后,近期强制劳动受害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接连获得胜诉。上月28日,日帝强占期强制征用受害者已故 Hong Sunui等14人及遗属针对三菱重工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最终胜诉。大法院在上月21日也曾在强制征用受害者针对三菱重工业提起的损害赔偿上诉审中,维持原审判决,即日本企业应向每名原告赔偿1亿至1.5亿韩元。
获得胜诉最终判决的受害者一方,已启动对拒不支付赔偿金的日本企业在韩资产进行强制处分的程序,但日方通过抗告和再抗告拖延,目前案件仍滞留在大法院。
在政权更迭之后,为改善与日本的关系,政府提出由韩方政府和企业代为支付判决金的“第三方代偿方案”作为解决办法,但部分受害者拒绝领取赔偿金。
本案因是在2012年针对日本制铁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大法院首次承认赔偿请求权后,其他受害者受到鼓舞而提起的诉讼,故被称为“第二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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