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遗属知晓国家违法行为却未在3年内提起诉讼”
在5·18民主化运动遇难者家属针对国家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中,因被认定超过时效而败诉。
光州高等法院民事第2部(高等法院法官 Yang Younghee)于28日就包括当事人及遗属在内的14名原告,针对国家提起的“5·18民主化运动慰藉金请求诉讼”上诉案,变更了一审对部分原告慰藉金的认定金额。合议庭仅对14名原告中的7名当事人认定应按各人4000万至9000万韩元支付固有慰藉金,驳回了因间接损害而受害的家属的慰藉金请求。
原告包括旧绿豆书店店主兼 Yoon Sangwon 纪念事业会顾问 Kim Sangyun 及其妻子、前五月母亲之家理事长 Jung Hyunae,弟弟、前5·18拘禁受伤者会光州支部长 Kim Sangjip 等7名当事人,以及他们的父母、子女等家属。
合议庭认为:“根据1990年《光州民主化运动补偿法》支付补偿金时,遗属也已知悉国家的违法行为,但在3年内未提起诉讼,导致消灭时效完成。”一审曾判决不仅当事人,还应向遗属支付慰藉金,但二审则以遗属的请求已完成消灭时效为由,未予支持。
7名当事人原告在1980年5·18当时被捕,以违反戒严法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遭到非法拘禁和殴打。他们过去曾获得与民主化运动相关的补偿,近日因宪法法院作出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遂与家属一同提起相关诉讼,并在一审中部分胜诉。
一审合议庭在认定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慰藉金时,将家属的认可金额一并计算,认定每人慰藉金为4000余万至2亿4000余万韩元,并判决向家属支付慰藉金。
但国家就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提起上诉,称“消灭时效已完成”,二审合议庭与一审不同,予以采纳。如果二审判决在大法院被维持并最终确定,则只有当事人可以领取慰藉金,其家属所请求的慰藉金将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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