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抓获纵火现行犯…在拘留所还毁坏物品
法庭:“虽需严惩,但将考虑精神障碍”

一名自称看到窗外有鬼、在考试院纵火的20多岁中国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缓期执行。法院考虑到其患有精神疾病且未按时服药,案发时处于精神和心神衰弱状态。


据法律界23日消息,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12庭(审判长权成洙)于本月14日,以现住建筑物放火等罪名,判处中国籍研究生A某(26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韩元。


A某于去年9月21日凌晨3时左右,在首尔麻浦区一处考试院内部引发火灾,被警方当场抓获。据悉,当时A某称“在窗户上看到鬼”,并点燃喷雾罐等可燃物;经调查,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纵火行为有可能对无辜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害,从这一点来看,具有高度可非难性,有必要予以严厉处罚。”


首尔一处考试院的内部景象。图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首尔一处考试院的内部景象。图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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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还认定A某在纵火犯罪前一晚,在麻浦区一便利店门前,对一名素不相识的40多岁女性大声恐吓并尾随的行为,构成违反《轻犯罪处罚法》罪名,判定其有罪。


A某在被捕后关押于拘留室期间,还用手撕扯室内装修材料和厕所亚克力板等,制造骚乱。对此,他也因损坏警察局公物(公用物品损坏罪)而被起诉。


但合议庭考虑到A某患有精神疾病,且因未能按时服药而处于精神和心神衰弱状态,将此作为有利情节,对其有期徒刑的执行予以缓期。


大韩民国《刑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因精神和心神障碍而丧失辨别事物能力或决意思能力者,其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以此为依据,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标准中,将精神和心神衰弱列为减轻情节之一。



现行刑法依据责任主义原则认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则无需对其科处刑罚。因此,对于处于精神和心神衰弱状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无法作出自主判断,被视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成为减刑事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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