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吃霸王餐、逃票”金额高达881万韩元

一名在酒馆间辗转、惯常赊喝洋酒而不付款的50多岁男子被移送审判后,被判处实刑。该男子通过“吃喝不付”和逃票等方式骗取的金额共计约881万韩元。


2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刑事11单独合议庭法官 Jung Yumi 以诈骗罪起诉的A某(51岁)为被告,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命其赔偿169万韩元。


(本照片与正文报道无直接关联。)图片来源 Getty Image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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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A某于去年8月6日晚上8点15分至11点50分左右,在首尔阳川区一家酒馆消费了市价约169万韩元的百龄坛17年威士忌4瓶以及炸鸡下酒菜和其他服务。但当时A某身上仅带有1450韩元硬币。


同月2日凌晨1点30分左右,他又在首尔江西区一家酒馆喝了一瓶格兰菲迪15年威士忌等,合计约65万韩元的酒水和下酒菜,却同样未支付任何费用。


去年7月15日,他在首尔江西区一家金枪鱼料理店消费了约16万韩元的酒水和下酒菜;同月23日,又在江西区一家酒馆无偿消费了约8万2000韩元的啤酒和烧酒等。


此外,他还被指控于同月15日晚9点50分左右,从江西区乘坐出租车前往金浦市,行程约17公里,却未支付2万韩元车费等,累计7次共获取约622万8400韩元的财产性利益。


合议庭表示:“虽可认可被告人在反省、且损失金额并不算特别巨大等情节”,但同时指出,“尽管其因吃喝不付和逃票多次受罚,却仍在累犯期间再次实施本案各项犯罪行为,且尚未实现对被害人的损失弥补,综合上述因素决定量刑。”



另一方面,根据《轻犯罪处罚法》第3条规定,对吃喝不付行为可处以1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等。如果吃喝不付行为具有习惯性或被认定具有故意性,则可能适用《刑法》上的诈骗罪。如果适用诈骗罪,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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