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认定国家对“兄弟福利院”负有赔偿责任:向26人赔偿145亿
首次有法院判决认可国家对釜山“兄弟福利院事件”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9部(审判长法官 Han Jeongseok)于21日在26名兄弟福利院事件受害者起诉国家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按被收容期间每1年支付8000万韩元。”据此,损害赔偿金按人均8000万韩元至11.2亿韩元不等予以确定。在总计203亿韩元的请求金额中,法院认可了超过70%的145.8亿韩元。
此次判决是兄弟福利院受害者针对国家提起的多起损害赔偿诉讼中首个作出宣判的案件,预计将对其他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合议庭指出:“大韩民国依据关于流浪人员申报取缔和保护等内容的内务部训令,对原告进行取缔并强制收容,但该训令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过度禁止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令状主义原则,属违宪、违法的训令”,“据此,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收容本身也是违法措施。”
对于政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过消灭时效一事,法院未予采纳,称:“本案属于严重的人权侵害事件,按照相关法律理论,不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在就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说明时,法院表示:“原告遭受了极其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当时尚属未成年人,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防止类似人权侵害行为再次发生,具有强烈的抑制和预防必要性;自不法行为发生至今已过去35年之久,但赔偿却长期延宕,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作出判断。”
在宣判前,合议庭还表示:“对被强制收容并在那段时间经历痛苦和极其艰难岁月的各位原告,谨致以慰问之意。”宣判结果一出,出庭的部分受害者在法庭上高喊“谢谢”。
21日,在首尔瑞草区中央地方法院结束审判后,兄弟福利院事件受害者举行记者会。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9部(审判长法官 Han Jeongseok)当天在26名兄弟福利院事件受害者以国家为被告、请求共计约203亿韩元赔偿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称:“被告应按每名原告的收容期间,每满1年向原告支付8000万韩元。” [图片出处=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所谓兄弟福利院事件,是指自1960年7月20日兄弟育儿院设立起,直至1992年8月20日精神疗养院被关闭期间,警方等公权力机关将被指认为“流浪人员”的人强制送入由民间社会福利法人成立并运营的兄弟福利院进行收容的事件。第二期真相与和解为过去史整理委员会(下称“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于去年8月认定,兄弟福利院事件属于国家不当行使公权力所致的严重人权侵害事件。同时,将被收容者认定为受害者,并建议国家层面作出正式道歉并制定受害恢复方案。
兄弟福利院的入所人员,自与釜山市签订流浪人员收容保护委托合同的1975年至1986年,共计约3.8万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认定,在1975年至1988年的收容人员中,有657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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