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虚拟资产会计与信息披露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在年底前将住房抵押贷款纳入计划于今年5月上线运行的“大换贷”基础设施方案之际,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办公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搭建一站式比较并转换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大换贷”平台,以减轻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负担。 照片=记者 Yoon Dongju 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于20日表示,在证券期货委员会例行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虚拟资产会计处理监管指引》。
这是今年7月发布的《提升虚拟资产会计与信息披露透明度方案》的后续措施。此外,随着强化虚拟资产信息披露的韩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01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公布,当局还制定并同日公开了虚拟资产附注披露示范案例(Best Practice)。
主要内容包括:虚拟资产发行企业只有在全部履行白皮书(white paper)中记载的履约义务之后,方可确认因虚拟资产转移产生的收入。发行企业在代币销售时点必须明确识别自身的履约义务,如在销售之后无特别理由(例如白皮书重大变更等)却变更履约义务,则相关会计处理被视为错误。
发行企业在发行(生成)后未转移给他人而内部保管的预留(Reserved)代币,不得确认为资产。由于若将其日后转移给第三方,可能影响已流通虚拟资产的价值,因此须在附注中披露预留代币的数量及今后利用计划等信息。
此外,持有虚拟资产的企业应根据取得虚拟资产的目的及该虚拟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将其分类为存货、无形资产或金融工具等。但适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定能够体现虚拟资产特性的会计科目(如其他资产等),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同时,虚拟资产经营者(交易所)在判断客户委托的虚拟资产由谁控制时,如认定控制权在经营者,则经营者应将该虚拟资产及对客户的债务分别确认为资产和负债;否则,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此处所称控制权,是指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不仅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综合考虑国际动向,对经营者对客户的法定财产权保护水平作出整体判断。例如,如在发生黑客事件时,客户对委托虚拟资产的法定财产权得不到保障,或经营者对委托虚拟资产享有自由使用的明示或默示权利,则需审慎考虑是否应将其确认为经营者的资产和负债。
并且,还必须在附注中披露虚拟资产发行规模、履约义务等白皮书主要内容、内部预留及无偿分发现状、客户委托虚拟资产合同内容及保管风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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