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1年,60亿级法人税取消诉讼迎来胜诉判决
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税务机关将LG电子通过合资设立的LG Nortel(现为爱立信LG)支付的优先股减资对价视为以逃避税收为目的的业务转让对价,而非股息收入,并据此征收法人税的做法属于错误。自2012年被课征百亿韩元规模税款以来,已过去11年。
判决要旨为:虽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否认纳税义务人选择的交易形式并进行课税,但在纳税义务人选择的法律关系具有经济目的和合理性,且仅凭税务机关主张的情形难以认定其实质与形式不同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实质课税原则。
20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No Jeonghee 大法官)在LG电子针对永登浦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法人税处置取消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驳回原告诉求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合议庭表示:“原审在以争议款项的实质为网络业务转让对价为前提的基础上,认定不能适用法人税法上的股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规定”,“原审判决在实质课税原则相关法律理解上存在误解,且未尽必要审理,足以对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因此予以破毁发回。”
LG电子于2005年8月与加拿大网络设备企业Nortel Networks签订合资投资合同,并于同年10月设立了国内法人LG Nortel。随后,LG电子将其网络事业部门全部以实物出资方式转让给LG Nortel,并获得了3044亿韩元左右的对价。
与此分开,LG电子与Nortel Networks签订了优先股协议,并于2007年至2008年间从LG Nortel处取得了797亿韩元。
根据合同约定,若LG Nortel实现国内销售额不低于4800亿韩元的业绩,则由LG Nortel回购LG电子持有的优先股,LG Nortel支付相应的减资对价并注销该优先股。
但围绕这笔797亿韩元的性质,LG电子与税务当局的意见出现分歧。
LG电子认为,这应视为因资本减少而产生的视同股息金额,应适用“不计入应税所得”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是指一家内国法人从其出资的另一家内国法人处取得股息收入时,为防止重复课税,将其中一部分不计入会计上的所得金额。
相反,税务当局判断,797亿韩元只是名义上为股息,实质上属于网络业务转让对价,具有逃避税收目的,因此连同加算税在内,最终向LG电子课征了109亿韩元的法人税。
LG电子则提起诉讼称,适用不计入应税所得规定计算出的正当税额约为41亿韩元,超过部分即约67.7亿韩元的法人税课税处置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LG电子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仅凭税务当局所列举的情形,难以评价为LG电子只是形式上签订优先股协议,而实质上以业务转让对价方式取得了797亿韩元,因此该款项应视为股息收入。
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实质上,LG电子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将网络事业部业务转让对价作为金钱收入”,认定税务当局的法人税课税处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与此不同。
大法院认为,LG电子以优先股减资对价形式取得的797亿韩元,属于应适用不计入应税所得规定的股息收入,因而撤销了二审判决。
合议庭指出:“综合交易的内容及形式、当事人意思、优先股有偿减资的目的与经过等整个交易过程来看,不能认为原告为逃避业务转让对价的法人税而有意制造出‘优先股有偿减资对价’的外观并据此取得797亿韩元。”
合议庭将Nortel Networks为取得业绩需要LG电子的业务协作,因而签订该优先股协议,以及LG Nortel履行了公司法要求的全部程序后支付了767亿韩元等事实,作为上述判断的依据。
除非在发回重审中出现新证据等特别情形变化,约67.7亿韩元的法人税课税处置预计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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