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术语]按金融事故追究高管责任的“责任结构图”
将于明年12月起首先在银行业适用的“责任结构图”,是为事先明确区分各高管的内部控制责任,并促使各高管积极履行包括防范金融事故在内的内部控制义务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依据本月8日通过国会全体会议的《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部分修正法律案(治理结构法)》引入,将自明年起实施。
责任结构图的核心在于明确各项主要业务的最终责任人。由此,即便高管将自身权限进行授权,责任也不会一并被转移。适用对象为治理结构法所规定的高管,如首席执行官(CEO)、首席风险官(CRO)、首席客户官(CCO)等。但并非董事会主席的社外董事,考虑到其受限的信息获取能力等因素,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
列入责任结构图的高管,必须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内部控制管理义务,持续检查内部控制标准的适当性、员工对标准的遵守情况以及标准是否有效运作等,以确保内部控制得以适当实施。特别是作为内部控制总负责人代表理事(CEO),须构建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各高管的控制活动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根据责任结构图,如平时已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忠实履行内部控制义务,则在发生金融事故时,该高管的责任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金融当局表示,通过这一安排,意在使负责高管免受事前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意外金融事故影响,从而保护其基于信念所作出的判断和努力。这与早于我国引入类似制度的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方式相似。
责任结构图须由金融公司代表理事(CEO)在确保责任无重复、无空白、无遗漏的前提下制定,完成后的责任结构图需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后提交金融当局。随着责任结构图的引入,各相关高管的责任更加明确,金融公司也将负担起核实高管是否具备履行该项职责所需的专业性、诚信度与可靠性等条件的义务。
责任结构图的提交,将自明年6月法律施行后6个月后的12月起,先对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并根据金融业种类与公司规模依次推进。金融投资公司(总资产5万亿韩元、运用资产20万亿韩元以上)和综合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上)的适用时间点为2025年6月。相对规模较小的金融投资和保险公司、信贷专营公司以及储蓄银行,则将在法律施行(明年6月)后5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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