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为明年大选召开调查机关协商会…选定三大重点打击犯罪
拟积极运用修订侦查准则中的“选举案件协作程序”
检察机关和警方为应对明年总选召开了调查机关协商会。
19日,大检察厅和警察厅为通过紧密的相互协作,对与明年4月10日举行的第22届国会议员选举相关的选举犯罪进行严正应对,召开了调查机关协商会。
19日,在政府首尔办公大楼9层会议室举行的侦查机关协商会会议现场。当日会议由大检察厅方面的Park Gidong 公共调查部长(检察长)、选举调查支援科长,以及警察厅方面的Kim Bongsik 调查局长(警监)、反腐败·公共犯罪调查科长等出席。图片由大检察厅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当日上午10时30分起在政府首尔办公大楼9层会议室举行的此次协商会上,大检察厅方面由公共调查部长检察官长Park Gidong、选举调查支援科长,警察厅方面由刑事局长治安监Kim Bongsik、反腐败·公共犯罪调查科长等出席。
在当天会议上,双方就检察机关和警方需随时紧密协作,对选举犯罪迅速、严正应对是实现廉洁公正选举的最优先课题这一点形成共识,并决定推进▲按地区、按机关建立检警选举调查专门部门协作体系 ▲选定重点打击对象犯罪并开展彻底调查 ▲积极运用根据修订调查准则设立的“选举案件协作程序” ▲按地区、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选举案件侦查实务协商会”等方案。
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犯罪,选定了▲散布虚假事实及黑色宣传 ▲与选举相关的金品收受 ▲公务员·团体等干预选举等。
检警认为,本次总选是检警侦查权调整等导致刑事司法程序发生重大变化后首次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有必要通过两大调查机关的紧密协作,对适用6个月短期公诉时效的选举犯罪迅速、严正应对,因此筹备了此次协商会。
检警首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和警方选举调查专门部门之间,按地区、按机关建立热线。
按地区,将全国14个地方检察厅和18个市、道警察厅划分为共14个地区;按机关,将包括60个检察厅和259个警察署在内的各级机关,以指定的负责人为中心,建立联络体系等侦查协作体系。
按地区,将通过热线确认是否对同一案件进行侦查,并就因侦查竞合而产生的案件移送判断等进行协商。按各级机关,将通过就具体案件的侦查事项、证据收集对象、法律适用等侦查相关实质性意见交换,对选举犯罪进行迅速而严厉的打击。
另一方面,当天检警决定,将▲通过社交媒体上的假新闻、黑色宣传等对候选人提出毫无根据的质疑 ▲虚假事实公布 ▲诽谤候选人 ▲在党内预选中操纵舆论调查等“散布虚假事实及黑色宣传”,以及▲与政党候选人推荐相关的金品收受 ▲与竞选活动或预选活动相关的金品提供 ▲与候选人单一化相关的金品提供·要求等“与选举相关的金品收受”,还有▲公务员及公共机构的选举介入 ▲公务员参与预选或竞选活动 ▲设立非法私组织及类似机构等“公务员·团体等的选举介入”列为三大重点打击对象犯罪,展开严正调查。
此外,检警还决定积极运用今年10月修订并自11月起施行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协作及一般侦查准则相关规定》(调查准则)中的“选举案件协作程序”。
修订调查准则第7条(重要案件协作程序)第1款规定:“对于选举案件等重要案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可在移送前,就侦查事项、证据收集对象、法律适用、为追缴犯罪所得采取的措施等,相互请求提出并交换意见;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如无特别事由,应当响应对方的请求。”
同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适用短期公诉时效的选举案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应在公诉时效届满日前3个月之前相互提出并交换意见;如在距公诉时效届满日3个月以内开始侦查的,应当毫不迟延地相互提出并交换意见。
根据上述修订调查准则的内容,检警决定,就选举案件在公诉时效届满日前3个月之前必须提出并交换意见,对于在公诉时效届满日前3个月以内受理的案件,也将毫不迟延地提出并交换意见等,开展紧密协作。
另外,对于自控告之日起3个月内检察官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依据《公职选举法》视为已作出不起诉处分通知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告发案件,检警也将自受理告发状后迅速提出并交换意见。
检察机关对于根据修订《检察厅法》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启动范围的选举犯罪在内的选举相关案件,如需移交警方,将迅速移送。
检察机关和警方曾为应对2022年举行的第20届总统选举和第8届地方选举,于2021年12月召开过调查机关协商会。
大检察厅和警察厅表示,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选举案件侦查实务协商会”,就根据修订调查准则的协作程序相关意见提出·交换方式等具体程序持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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